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補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211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繼華即冠華企業社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