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緊急醫療救護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9號原 告 勝騰救護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俊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緊急醫療救護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自應予繳納。 二、按提起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查原告並未附具原處分機關之裁處書及訴願決定書,因此,原告必須附具原處分機關之裁處書及訴願決定書影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