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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9號

緊急醫療救護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9號

原告
勝騰救護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俊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緊急醫療救護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自應予繳納。

二、按提起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查原告並未附具原處分機關之裁處書及訴願決定書,因此,原告必須附具原處分機關之裁處書及訴願決定書影本各1 份。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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