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3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雲林縣政府
- 代表人
- 李進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穎志間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1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