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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4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4號

上訴人即

原告
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
代表人
林榮生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2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4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勞動基準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