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號
- 原告
- 億兆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金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2 項規定,經訴願程序者,訴狀內宜附具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未據原告附具,應予補正。
三、另本件起訴書未就原處分機關處分有何不當提出具體理由,應補正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及起訴理由。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