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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號

原告
億兆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金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2 項規定,經訴願程序者,訴狀內宜附具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未據原告附具,應予補正。

三、另本件起訴書未就原處分機關處分有何不當提出具體理由,應補正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及起訴理由。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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