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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號

原告
大自然竹木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廷亮
被告
雲林縣政府
代表人
李進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空氣汙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經訴願程序者,訴狀內宜附具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未據原告附具,應予補正。

三、以上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完全,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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