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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58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58號

原告
廖振盛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表人
李輝宏
訴訟代理人
陳昱宏

      陳榮彬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 年9 月21日雲監裁字第72- KAR000000 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捌拾陸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7 條之7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下同)107 年9 月6 日20時48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雲林縣西螺鎮新興路與新興路552 巷口時,因闖紅燈並拒絕停車接受稽查,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下稱舉發單位)員警審認系爭車輛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60條第1 項規定,填製第KAR000000 號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予以逕行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嗣經原告出具「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自陳其於上開時地確有駕駛系爭車輛,被告因之依違反道交條例第60條第1 項規定,於107 年9 月21日製開雲監裁字第72-KAR031389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0元,並吊扣駕駛執照6 個月(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前於107 年9 月3 日因協助處理交通指揮事宜與經崙民防隊副隊長有所齟齬,不歡而散。而在同年月6 日晚間行經頂湳里庄內,發現有車尾隨,原告便下意識認定係民防車或守望相助車在後跟追,故當下沒有停車,直到駛入經崙庄內才停車,此時已無車跟追。詎一星期後收到舉發單位所寄發之舉發通知單,始悉當時跟追原告之車輛係警車。惟當時警方僅尾隨並未攔查或表明身分,若原告貿然停車,恐有危險等語。並聲明:⒈原處分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答辯以:經檢視舉發單位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及位於頂湳里路口監視器影像,可見舉發單位係用警用巡邏車追捕原告並開啟警示燈,原告起訴主張舉發單位沒表明身分、下意識認定係民防車及守望相助車等語顯不足採。況且進入頂湳里後,舉發單位員警駕駛警用巡邏車即以近距離尾隨系爭車輛並多次以閃大燈、警報器鳴笛及廣播方式喝令原告停車,其間並無其他車輛插入其中,原告仍拒絕停車接受稽查並駕車逃逸,違規事實顯已明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分別為道交條例第53條、第60條第1 項所明定。惟上開道交條例第60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以駕駛人有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為前提,若不能證明駕駛人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縱令駕駛人有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行為屬實,亦不構成違反同條例第60條第1 項違規。

㈡、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有舉發通知單、原處分暨送達證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07 年10月16日雲警螺交字第1070012959號函及職務報告等件影本在卷可稽,堪認為真。是本件爭點厥為: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是否有「違反道交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事實?茲如後敘。

㈢、經查,本院勘驗舉發單位員警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影像內容如附表所示,其勘驗結果即如附表一、㈢所示之錄影畫面內容,可見雲林縣○○鎮○○路○○○路000 巷○○○○號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而系爭車輛通過該路段時係闖紅燈,此有舉發單位提供之影像擷圖6 張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3頁),並經原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35頁反面),是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確有闖紅燈之情事,堪可認定,是該闖紅燈行為亦屬違反道交條例之行為,核屬明確。

㈣、原告主張舉發單位員警未表明身分,致其誤認舉發單位之警用巡邏車係為民防車及守望相助車云云,惟查,證人即舉發員警許正璋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你們過程中是按喇叭跟廣播提醒原告路邊停車?)對。」「(為何一開始沒全速追系爭車輛?)一開始有很多叉路,怕會發生事故,所以沒全速追。」「(你們是因為看到系爭車輛闖紅燈才起步開始追?)對。」「(你們那天開警車?)是。」「(從外觀明顯看出來你們那時開的車輛是警車?)對。我們開的是警車。」「(你們為何沒鳴笛?)我們有開警示燈。我是駕駛,所長是發話,操控在所長手上。」「(在廣播的人也是所長?對。」「(到最後為何決定不追?)因為到陸橋,左方來車蠻快的,覺得很危險,所長就說不要追了。」「(你們發現系爭車輛闖紅燈之後,從後方要攔下他,你有發現你的前方有不明的車輛在尾隨原告的車嗎?你們追逐的過程中?)當時我前方就只有原告的廂型車,我跟系爭車輛中間是沒有其他不明的車輛追隨我或系爭車輛。」等語(見本院卷第46頁反面至第47頁),本院參酌考量交通違規行為多屬迅速、稍縱即逝及不可回復等特性,而上開證人許正璋於執行勤務當中,發現本件違規事實,衡情應無設詞攀誣,或虛構違規事實以陷害原告之可能,況警員執行公務時,本身即受有行政懲處責任之監督,且其到庭具結作證,更係以刑事責任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又觀諸證人許正璋就欲攔停系爭車輛過程之情節詳述具體明確,顯見其記憶深刻,則舉發員警於司法審查之訴訟程序上立於證人之地位而證述其當時親身目擊及見聞之交通違規行為經過,亦屬於法定證據方法之一之人證證述,於法亦不有違。準此,本件員警許正璋既親眼目睹原告有在上開時、地駕駛系爭車輛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本院以其所見聞之內容作為證據,自無何不法可言,且經本院審酌上開影像內容,其勘驗結果即如附表一、㈦所示之錄影畫面內容,可見當時除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在前,而舉發單位員警駕駛警用巡邏車跟追在後外,二車間並無他車,並對原告按鳴喇叭及閃爍大燈,則舉發單位員警許正璋駕駛警用巡邏車對原告按鳴喇叭及閃爍大燈時,應無阻礙視線或其他干擾致原告不能注意後車(即舉發單位之警用巡邏車)之情事,堪認原告於斯時已能辯認後車係警用巡邏車,是原告上開主張,無足可採,則本件應認舉發單位員警駕駛警用巡邏車於上開時、地業已對原告充分告知其應停車接受稽查,而原告顯知上情卻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其違規事實明確,應可認定。

㈤、又查,原告主張舉發單位員警駕駛警用巡邏車既見系爭車輛未停車接受稽查,自應加以攔查云云。本院審酌系爭車輛行駛之路段多為二線道,該路段間多處岔路與轉彎處,倘舉發單位員警駕駛警用巡邏車貿然逆向超車攔停原告,則不無致生行車安全之疑慮,且舉發單位員警駕駛警用巡邏車於上開時、地業已對原告充分告知其應停車接受稽查,而原告顯知上情卻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已如前述,是原告上開主張,亦不足採。

㈥、至於證人即本件舉發時與原告同車之賴秋蓮證稱沒看到警車、沒聽到喇叭聲云云(見本院卷第48頁至反面),然勘驗結果即如附表一、㈧至所示之錄影畫面,可見舉發單位員警駕駛警用巡邏車有閃爍紅藍警示燈號,且其有對原告按鳴喇叭、閃爍大燈,輔以廣播器多次宣讀系爭車輛之車牌號碼,並明確告知請原告路邊停車接受稽查,則證人賴秋蓮上開證述,與上開勘驗結果顯有出入,自難據為有利原告認定之依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既有「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與「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等違規事實,被告依據道交條例第60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20,000元並吊扣駕駛執照6 個月,核無違誤。原告上開所述,並非可採。從而,原告徒執前詞,訴請判決如其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證人日、旅費為586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237 條之7 、第237 條之8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本院勘驗被告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影片檔案名稱:「(有
    聲版)ACL-2023闖紅燈拒絕受檢」,影片檔案長度為3 分43
    秒。又錄影畫面顯示攝影器材應係員警裝設於身上之密錄器
    ,勘驗筆錄上記載之時間為影片檔案畫面所顯示之錄影時間
    ,併此敘明。勘驗結果為:
㈠、檔案開始,畫面顯示錄影時間為2018-9-6(下同)8 :47:
    47 PM ,係為夜間,錄影車輛未開啟大燈,於雲林縣西螺鎮
    (下同)新興路523 巷近新興路口,車頭朝西並於路口停等
    紅燈,同一時間該路口號誌轉為綠燈,錄影車輛並未向前駛
    行,另錄影畫面對向路口一自小貨車閃爍左轉燈緩慢駛入新
    興路並朝北行駛,於錄影時間8 :47:56離開錄影畫面。
㈡、錄影時間8:47:53
    聽見錄影車輛內有手機來電鈴聲,響鈴持續約9 秒,錄影畫
    面開始些微晃動,應係持有密錄器之員警接聽電話所致(該
    員警通話內容省略)。
㈢、錄影時間8:48:03
    白色自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由錄影畫面右側進入,向
    錄影畫面左側直行,即系爭車輛係於新興路由北向南行駛,
    並經過錄影車輛之前方,此時錄影車輛前方之交通號誌仍為
    綠燈(即系爭車輛通過新興路523 巷口時係闖紅燈)。
㈣、錄影時間8:48:05
    聽見放下手煞車之機械聲,錄影車輛即開始前進。錄影時間
    8 :48:09錄影車輛開啟大燈,並駛近路口,該路口號誌仍
    係綠燈。錄影車輛於錄影時間8 :48:16左轉駛入新興路,
    並由北向南行駛。
㈤、錄影時間8:48:16
    錄影車輛持續於新興路由北向南直行,錄影畫面左側每隔一
    段距離即設有路燈,右側不遠處有一大貨車閃爍右方向燈停
    靠於路邊。錄影車輛於錄影時間8 :48:28自該大貨車左側
    駛過,並經過一設有交通號誌之路口,此時路口號誌為綠燈
    ,右側立有「佛美神仙故事館」招牌一塊。
㈥、錄影時間8 :48:49
    錄影車輛持續直行,前方近處並無其他車輛,僅見遠處有紅
    色車燈,但無法看清楚車輛特徵。畫面左側即對向車道駛過
    一機車。錄影時間8:48:54 錄影畫面左側即對向車道駛過
    一自小貨車(同時間員警結束通話);錄影時間8 :48:56
    錄影車輛經過一閃黃燈號誌路口,錄影畫面右側設有「巨昌
    」二字之藍色立牌。錄影時間8 :48:58錄影車輛大燈從近
    光燈調整為遠光燈,持續3 秒後又調整為近光燈。
㈦、錄影時間8:49:06
    錄影車輛沿新興路右轉,開始拉近與系爭車輛之距離。該時
    間同方向除了錄影車輛及系爭車輛外並無他車,對向車道亦
    無任何車輛駛過。錄影時間8 :49:10錄影車輛朝前方即系
    爭車輛按鳴汽車喇叭1 聲,並閃爍大燈2 次。系爭車輛駛自
    岔路口即左轉,該路口設有一綠色交通指示牌(左箭頭往廣
    興,右箭頭往魚寮),從錄影畫面可見該指示牌反射錄影車
    輛閃爍之紅藍色警用燈號。
㈧、錄影時間8 :49:18
    錄影車輛跟隨系爭車輛左轉,並聽見錄影車內男聲A :「注
    意注意」;錄影時間8 :49:20聽見錄影車內男聲B :「怎
    麼一直跑」;錄影時間8 :49:22錄影車輛鳴以警示喇叭2
    聲與汽車喇叭2 聲,此時錄影車輛與系爭車輛之車距目測約
    3 台轎車之長度。
㈨、錄影時間8:49:26
    錄影車輛廣播:「前面自小客貨車、前面自小客貨車,準備
    路邊停車。」同時間系爭車輛,沿著道路右轉,離開錄影畫
    面。錄影車輛跟隨白色自小客貨車右轉,約5 秒後系爭車輛
    回到錄影畫面中。錄影時間8 :49:31錄影車輛再次廣播:
    「前面自小客貨車請路邊停車」,未見系爭車輛有準備靠停
    於路邊之跡象,錄影時間8 :49:37聽見車內男聲A :「我
    看車牌能不能拍到」。
㈩、錄影時間8:49:46
    錄影畫面持續晃動,但仍可見錄影車輛繼續行駛於系爭車輛
    後方,錄影車輛長鳴警示喇叭持續1 秒。錄影時間8 :49:
    48清晰可見系爭車輛之車牌號碼為「ACL-2023」。
、錄影時間8:49:53
    聽見車內男聲A:「車牌不知道錄的到嗎?」;又聽見另一
    男聲B :「ACL -2…。」接著錄影畫面晃動,僅可見錄影車
    輛仍持續行駛於系爭車輛後方。
、錄影時間8:50:14
    錄影畫面持續晃動,聽見錄影車輛廣播「前面自小客貨車請
    路邊停車。」;錄影時間8:50:17 錄影車輛按鳴汽車喇叭
    持續2 秒;錄影時間8:50:19 錄影車輛廣播「ACL-2023、
    ACL-2023,請路邊停車」;錄影時間8 :50:27錄影車輛按
    鳴汽車喇叭2 聲。錄影時間8 :50:32系爭車輛車牌於錄影
    畫面中清晰顯示後,錄影畫面又開始晃動。
、錄影時間8:50:38
    聽見錄影車輛廣播:「ACL-2023如果再不停車,我們就用逕
    舉方面、逕舉方面告發」;錄影時間8 :50:49錄影車輛長
    鳴汽車喇叭持續1 秒。錄影畫面顯示之錄影時間即於此時停
    止(即影片檔案3 分03秒)。
(後續勘驗內容所載之時間以檔案時間為準)
、檔案時間03:10
    系爭車輛左轉,錄影車輛跟隨在後,並聽見車內男聲A :「
    注意注意注意」、「注意喔!注意喔!」;檔案時間03:13
    聽見車內男聲A :「別追了別追了!」、「別追了啦!」、
    「直接用逕舉就好」、「別追了」、「有拍到就好」,至檔
    案時間03:19。
、檔案時間03:21
    聽見車內男聲B :「奇怪怎麼都不停」,又聽見男聲A :「
    沒停我們就逕舉啊啦」、「別追了」、「每條都給他開」至
    錄影時間03:27。檔案時間03:32聽見車內男聲:「闖紅燈
    啦、逕舉那種的…,別追了啦!別追了、別追了」。
、檔案時間03:38至檔案結束略。
二、本院勘驗被告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影片檔案名稱:「追隨
    ACL-2023路口畫面西螺頂湳里媽祖行宮前-00000000 使用路
    口監視器撥放」
㈠、錄影時間20:48:56
    系爭車輛出現於畫面。
㈡、錄影時間20:49:01
    警車出現於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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