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號
- 原告
- 大自然竹木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廷亮
- 被告
- 雲林縣政府
- 代表人
- 李進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空氣汙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經訴願程序者,訴狀內宜附具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未據原告附具,應予補正。
三、以上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完全,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