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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號

原告
大自然竹木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廷亮
被告
雲林縣政府
代表人
李進勇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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