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朝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本院108 年度稅簡字第2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本院108 年度稅簡字第2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