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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0號

原告
東進砂布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施長富
訴訟代理人
李耀馨律師
被告
雲林縣政府
代表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游淯棋

      王齡儀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七年度勞上字第19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訴外人龔素秋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案件部分,目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 年度勞上字第19號審理審理中,尚未確定。是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 年度勞上字第19號民事訴訟終結前,確有停止訴訟之必要。本院認上開民事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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