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0號原 告 東進砂布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長富 訴訟代理人 李耀馨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游淯棋 王齡儀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七年度勞上字第19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訴外人龔素秋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案件部分,目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 年度勞上字第19號審理審理中,尚未確定。是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 年度勞上字第19號民事訴訟終結前,確有停止訴訟之必要。本院認上開民事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