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3號
- 上訴人
- 黃文奇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李輝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榮彬
吳冠頡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3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2 項準用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1 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33號行政訴訟判決前於民國109年11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56頁),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 日,算至同年11月26日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同年11月30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收文戳可佐,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2 項、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