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3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3號

上訴人
黃文奇
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表人
李輝宏
訴訟代理人
陳榮彬

      吳冠頡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3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2 項準用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1 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33號行政訴訟判決前於民國109年11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56頁),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 日,算至同年11月26日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同年11月30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收文戳可佐,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2 項、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