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隆壹食品即謝子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6號 原 告 隆壹食品即謝子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因勞工保險爭議,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236 條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原告未於起訴狀載列正確之被告機關名稱(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其所在地(即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代 表人姓名(即陳琄)、住居所(即得載明住同上)及其與機關之關係(即局長),是原告應提出填載正確被告機關名稱及其代表人之起訴狀到院。 二、又本件原告所提出之書狀未檢附供證明之「原處分」,是原告應補正起訴狀載所甲證1「原處分」,即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111年2月24日保納行二字第11110056500號函。 三、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上開原處分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