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9號
- 原告
- 牧霖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姚志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間申請用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2 項規定,經訴願程序者,訴狀內應附具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
二、查本件原告所提出之配電場所正審說明、收到登記回條、案檢處理日程表等文書,均係說明被告之處理方式,其性質為觀念通知,並非被告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原告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故非行政處分,原告應提出經被告拒絕申請增設用電之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到院。
三、另本件應補正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及起訴理由(即原處分機關處分有何不當之具體理由)。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原本及影本(已提出之證據不用再附)各乙份到院。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