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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34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偵聲字第34號

聲請人
鐘秀美
被告
陳威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於偵查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100 年度偵字第1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並無羈押必要,請求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陳威銘前經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羈押被告,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再犯竊盜罪犯行之虞,亦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替代,有羈押之必要,並於民國100 年3 月2 日裁定准予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惟查,前開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並於100 年3 月14日起訴,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1403號起訴書1 份附卷可按。則被告前經本院裁定羈押之前開案件既已偵查終結,另經法院審理(本院100易度易字第152 號),聲請人聲請裁定於「偵查中」具保停止羈押,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美利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34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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