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1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王紹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718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籃靜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88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籃靜怡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籃靜怡前於民國97年間因,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港簡字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8年6 月22日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悛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其於100 年2 月10日15時許,前往友人劉清端位於雲林縣口湖鄉下崙村下寮21之1 號之住處拜訪之際,未經許可侵入劉定峰位於上開住處之房間內(與劉清端之房間分別有各自之出入口及明顯區隔,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劉定峰所有放置於該處之KATOON牌雙卡行動電話1 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晶片卡2 張)得手。嗣籃靜怡將上開行動電話以新臺幣1,000 元至2,000元之價格售予不知情之陳鈺臻(價金未扣案),陳鈺臻復借予其兄陳瑞郎使用。嗣因劉定峰發覺行動電話失竊,報警究辦,而由警方分析該行動電話之序號,係由門號0000000000號之持用人陳瑞郎所使用,方查獲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本案被告籃靜怡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㈡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在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劉定峰於警詢與偵查中之指證情節相符,復經證人陳鈺臻、陳瑞郎、劉清端於警詢或偵查中證述屬實,此外,另有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之通聯紀錄及蒐證照片10張在卷可查。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有前述犯罪事實欄所記載之前科紀錄,此觀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明,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有多項竊盜前科,竟又犯下本案,可見被告目無法紀,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薄弱,所為竊盜行為也影響社會治安,實不宜輕判,但本院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罪,犯後態度尚佳,暨其本案竊取之財物價值不高,兼衡被告自承入監服刑前在酒店上班,配偶也在監服刑,所生子女由姑姑照顧,及其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㈡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紹 銘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1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