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蕭雅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0年度執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淑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莊淑惠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書記官 鍾宜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攜帶兇器、毀越安全│共同犯竊盜罪        │(以下空白)      │
│            │設備竊盜罪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犯罪日期   │99年9月20日       │99年10月8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案號        │第8821號          │6210號              │                  │
├─┬────┼─────────┼──────────┼─────────┤
│最│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事│ 案號   │99年度易字第1017號│99年度港簡字第218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      │100年1月12日        │                  │
├─┼────┼─────────┼──────────┼─────────┤
│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判│ 案號   │99年度易字第1017號│99年度港簡字第218號 │                  │
│決├────┼─────────┼──────────┼─────────┤
│  │判決確定│99年11月30日      │99年2月8日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                  │
│            │助字第16號        │第592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8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