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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簡字第21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侯廷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港簡字第21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衍慶

      莊淑惠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210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吳衍慶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淑惠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惟被告吳衍慶、莊淑惠前均有竊盜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明,其等再犯本案,顯見未因曾受刑事責任之訴追而知所警惕,欠缺尊重他人財物之觀念,除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外,亦危害社會秩序,犯罪情節及危害難認輕微,實不宜輕判。另參被告均僅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家境經濟生活狀況不佳,徒手竊取財物,犯罪手段輕微,又竊得財物價值非鉅,並由被告吳衍慶持往換取等值之毒品,及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侯廷昌

書記官 吳紫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簡字第218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