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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7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71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衍慶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衍慶所犯如附表編號①至⑳所示有期徒刑部分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衍慶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 ,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及第679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且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①至⑳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①至⑦所示之7 罪,經本院於100 年度聲字第269 號裁定中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附表編號⑨至⑳所示之12罪,經本院於99年度訴字第203 號判決中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確定,有上開裁判書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①至⑳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7 月、10年與本院99年度易字第657 號判決有期徒刑8 月加計後之總和。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④、⑤、⑦所示之3 罪,原宣告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依前揭說明,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諭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衍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 │②至③均施用第一級毒品 ││ │ │④至⑤均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②至③有期徒刑8 月 ││ │ │④至⑤有期徒刑4 月 │├──────┼────────────┼─────────────┤│犯罪日期 │99年10月12日 │②99年6 月18日 ││ │ │③99年8 月20日 ││ │ │④99年6 月17日 ││ │ │⑤99年8 月19日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410號 │99年度毒偵字第808 號、第 ││ │ │1313號 │├─┬────┼────────────┼─────────────┤│最│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844 號 │99年度訴字第752 號 ││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6 日 │├─┼────┼────────────┼─────────────┤│確│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844 號 │99年度訴字第752 號 ││決├────┼────────────┼─────────────┤│ │確定日期│99年12月20日 │100 年1 月19日 ││ │ │ │(二審撤回上訴日期)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100 年度執更字第424 號 │年度執更字第424 號 ││ │☆編號①至⑦前經本院100 │☆原附表錯誤處,更正如本表││ │ 年度聲字第269 號裁定定│ 所示。 ││ │ 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編號①至⑦前經本院100 年││ │ 確定。 │ 度聲字第269 號裁定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 │ │ │└──────┴────────────┴─────────────┘┌──────┬────────────┬────────────┐│罪 名 │⑥施用第一級毒品 │⑦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6 月 │├──────┼────────────┼────────────┤│犯罪日期 │99年5月16日 │99年10月8 日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472號 │99年度偵字第6210號 │├─┬────┼────────────┼────────────┤│最│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810 號 │99年度港簡字第218 號 ││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6 日 │100 年1 月12日 │├─┼────┼────────────┼────────────┤│確│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810 號 │99年度港簡字第218 號 ││決├────┼────────────┼────────────┤│ │確定日期│100 年1 月19日 │100年2月21日 ││ │ │(二審撤回上訴日期) │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0 年度執更字第424 號 │100 年度執更字第424 號 ││ │☆原附表錯誤處,更正如本│☆編號①至⑦前經本院100 ││ │ 表所示。 │ 年度聲字第269 號裁定定││ │☆編號①至⑦前經本院100 │ 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 │ 年度聲字第269 號裁定定│ 確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 ││ │ 確定。 │ │└──────┴────────────┴────────────┘┌──────┬────────────┬─────────────────┐│罪 名 │⑧竊盜 │⑨至⑮均販賣第一級毒品 ││ │ │⑯至⑳均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⑨至⑮均有期徒刑7 年10月 ││ │ │⑯至⑳均有期徒刑2 年 │├──────┼────────────┼─────────────────┤│犯罪日期 │99年8 月15日 │⑨98年12月28日、⑩99年1 月3 日、 ││ │ │⑪99年1 月4 日、⑫99年1 月6 日、 ││ │ │⑬99年1 月8 日、⑭99年1 月6 日、 ││ │ │⑮98年12月21日、⑯98年12月21日、 ││ │ │⑰99年1 月4 日、⑱99年1 月10日、 ││ │ │⑲99年1 月21日、⑳99年1 月8 日。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99年度偵字第4187號 │99年度偵字第1184號 ││ │ │ │├─┬────┼────────────┼─────────────────┤│最│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657 號 │99年度訴字第203 號 ││實├────┼────────────┼─────────────────┤│審│判決日期│100 年4 月14日 │100 年9 月20日 │├─┼────┼────────────┼─────────────────┤│確│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657 號 │99年度訴字第203 號 ││決├────┼────────────┼─────────────────┤│ │確定日期│100 年5 月5 日 │100 年10月11日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字││ │100 年度執字第1087號 │第2481號 ││ │ │☆編號⑨至⑳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0年確定。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宜 雯

書記官 林 美 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71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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