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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吳錦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6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振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字第1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振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振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蕭振通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6 月、9 月、7 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②至③之罪刑,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1年2 月確定在案,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1 年8月之範圍,是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錦佳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②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③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①有期徒刑6月         │②有期徒刑9月         │
│          │                      │③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①99年7 月5 日下午10時│②99年8 月9 日上午某時│
│日      期│  許                  │  許                  │
│          │                      │③99年8月9日採尿回溯96│
│          │                      │  小時內某時          │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390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818號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虎簡字第273號   │100年度訴字第52號     │
│實├───┼───────────┼───────────┤
│審│判  決│99年11月16日          │100年4月26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        同            │         同           │
│確├───┼───────────┼───────────┤
│定│案  號│        上            │         上           │
│判├───┼───────────┼───────────┤
│決│判決確│99年12月13日          │100年5月13日          │
│  │定日期│                      │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0 年度執字第27號(  │100年度執字第1188號   │
│          │100 年度執緝字第63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2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