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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9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周欣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9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純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字第1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純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純德因犯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何純德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及結夥攜帶兇器盜2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欣怡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結夥攜帶兇器強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8 年6 月      │
├─────┼───────────┼───────────┤
│犯罪日期  │99年8 月24日          │99年9 月13日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0 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第21號                │4651號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100 年度虎簡字第33號  │99年度訴字第766 號    │
│實├───┼───────────┼───────────┤
│審│判  決│100 年2 月18日        │100 年5 月16日        │
│  │日  期│                      │                      │
├─┼───┼───────────┼───────────┤
│  │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100 年度虎簡字第33號  │99年度訴字第766 號    │
│判├───┼───────────┼───────────┤
│決│判決確│100 年3 月7 日        │100 年6 月20日        │
│  │定日期│                      │                      │
├─┴───┼───────────┼───────────┤
│ 備註     │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
│          │670 號                │161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98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