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毒偵字第46、7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鈺臻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毒偵字第46、76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8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慧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鈺臻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鈺臻前分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及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先後二次經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各於民國88年6 月21日、92年5 月8 日,以88 年 度偵字第2964號及92年度毒偵緝字第3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3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3年10月1 日以93年訴字第450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甫於95年7 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獄。嗣再因施用施用第1 、2 級毒品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99年10月19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728 、104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99年10月19日起至101 年10月3日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10月14日某時,在雲林縣四湖鄉溪尾村新溪尾23號住處,分別以將海洛因放入針筒內注射之方式,及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分別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99年10月14日8 時許,在雲林縣四湖鄉溪尾村新溪尾23號住處為警查獲,經其同意後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又於99年11月26日某時,在雲林縣四湖鄉友人住處,分別以將海洛因放入針筒內注射之方式,及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分別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9年11月29日22時30分許,在雲林縣四湖鄉○○村○○○路福安宮旁為警查獲,經其同意後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