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О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侯廷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О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原名陳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九三五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六二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九六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甲○○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七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又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五月八日,以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三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二月四日晚間某時起,至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晚間某時止,在雲林縣東勢鄉○○村○○路十八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內施打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其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七、八時許,在其上述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九十三年七月二日,甲○○因涉嫌竊盜案件經本院發布通緝並為警逮捕到案,本院於訊問後,諭知羈押處分,於同日下午五時四十分許,經臺灣雲林看守所於人犯新收作業中採其尿液送驗,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灣雲林看守所告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甲○○對上述犯罪事實坦白承認,並有臺灣雲林看守所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函文及其所附之收容人資料表、採尿同意書、採尿作業確認書、檢體採收紀錄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又被告前曾經歷二次觀察勒戒,嗣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先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述二罪,罪名互殊,犯意個別,應予分論併罰。

三、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白犯行,態度尚稱良好,被告於經過二次觀察勒戒後,仍無法戒除毒癮,據被告所供,其係因誤交損友,受損友影響所致,被告並自承於通緝期間施用毒品,由其犯罪動機可認被告對觀察勒戒之警惕不甚在意,其為逃避現實,又受不住損友之誘惑,再度沉溺於毒品,被告具自暴自棄之傾向,對環境之選擇能力是差。被告家中尚有母親及三名子女待養,被告已離婚,家庭生活狀況顯然不佳。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期間較長、次數較多,較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僅有一次之情況來看,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情節較為嚴重,及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 官 侯廷昌

書記官 馮善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О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