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22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偵聲字第2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翁淑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 年度偵字第651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且同案被告鄭吉森已到案,尚有幼女及父親亟需被告扶養,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0 年3 月19日,經本院裁定准予羈押,而聲請人即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業經承辦檢察官以羈押原因消滅,而於100 年3 月16日先行釋放出所,此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及撤銷羈押聲請書附卷可參,是被告已非處於羈押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温文昌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22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