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3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偵聲字第34號
- 聲請人
- 鐘秀美
- 被告
- 陳威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於偵查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100 年度偵字第1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並無羈押必要,請求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陳威銘前經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羈押被告,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再犯竊盜罪犯行之虞,亦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替代,有羈押之必要,並於民國100 年3 月2 日裁定准予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惟查,前開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並於100 年3 月14日起訴,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1403號起訴書1 份附卷可按。則被告前經本院裁定羈押之前開案件既已偵查終結,另經法院審理(本院100易度易字第152 號),聲請人聲請裁定於「偵查中」具保停止羈押,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