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698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崑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24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崑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楊崑泉「綽號(阿泉)」於民國99年9 月27日仲介沈德旺即上達企業社承攬陳清秀位於雲林縣西螺鎮某社區工地之鐵門興建工程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10月17日赴前開工程施作現場,向陳清秀佯稱沈德旺委其向陳清秀請領工程尾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等語,使陳清秀因而陷於錯誤,於翌日(99年10月18日)指示會計人員,在其雲林縣虎尾鎮○○里○○路231 號住處,交付面額15萬元之支票1 紙〈發票人:奧大利農業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清秀);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到期日:99年12月4 日;付款人:虎尾鎮農會〉予楊崑泉,楊崑泉取得上開支票後,於99年12月6 日提示兌現。嗣經陳清秀於100 年10月25日於前開工地遇沈德旺談及此事,又聯繫不上楊崑泉,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清秀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楊崑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迭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清秀於警詢指述及偵查中具結證述等被害情節相符(見警卷第1 、2 頁;偵卷第11、12、14、16頁;偵緝卷第29、32頁),並與證人沈德旺於警詢陳稱及偵查中具結證稱:楊崑泉介紹伊向陳清秀承攬鐵門工程,工程施作期間,楊崑泉會到現場去關心,但伊沒有授權或委託楊崑泉向陳清秀領取工程款15萬元,快完工時,伊與陳清秀聊天時,才知道楊崑泉領取一筆15萬的工程款等語(見警卷第3 至5 頁;偵卷第13至15頁;偵緝卷第29、30、33頁)吻合。此外,復有上開面額15萬元之支票影本、99年10月18日請款單、上達企業社估價單、虎尾鎮農會交易明細表(姓名:奧大利農業;科目:支票存款)各1 份(見警卷第8 至10頁;本院卷)附卷可佐,足認被告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前有殺人未遂、強盜、恐嚇、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未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不思循正當管道賺取金錢,以向告訴人陳清秀訛稱代理沈德旺請領工程款,取得陳清秀所交付之支票後持以兌現,而未將領得之15萬元交予沈德旺,致使告訴人受有15萬元之損失,所致之具體損害匪淺,兼衡酌告訴人表明不願意與被告調解(見偵緝卷第30頁),被告迄今尚未歸還15萬元予告訴人;惟念及被告終坦承犯行之犯罪態度,尚具悔意,自陳目前擔任鐵工,但工作不穩定,日薪為1,700 或1,800 元,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家中有1 名就讀大學之女之家庭狀況,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公訴人雖對被告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 月,惟經本院審酌上情,認稍嫌過重,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應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宗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附錄法條: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