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源其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及第36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判決書,業於民國101 年4 月27日送達被告並親自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72頁),則被告之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1 年4 月28日起計算上訴期間10日(被告在監服刑處與本院所在地均在雲林縣,不另計在途期間),應至101 年5 月7 日屆滿。然被告卻遲至101 年5 月9 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