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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王雅苑温文昌王子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源其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及第36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判決書,業於民國101 年4 月27日送達被告並親自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72頁),則被告之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1 年4 月28日起計算上訴期間10日(被告在監服刑處與本院所在地均在雲林縣,不另計在途期間),應至101 年5 月7 日屆滿。然被告卻遲至101 年5 月9 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温文昌

法 官 王子榮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5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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