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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廖國勝蕭雅毓楊昱辰

  • 原告
    陳銘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陳銘君 高春女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吳榮鎮 光明汽車貨運行 上一人 代 表 人 廖秀霞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交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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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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