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2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許佩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宗賢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1 年度執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宗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李宗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佩如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李宗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
 │                  │1 日                  │1日                   │1 日                  │1 日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1月17日11時40分許│100 年1 月26日17時採尿│100 年3 月16日        │100 年1 月22日        │
 │                  │採尿時點起回溯96小時內│時點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                      │                      │
 │                  │之某時                │時                    │                      │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1808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428 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499 號│100 年度偵字第629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0 年度港簡字第39號  │100 年度港簡字第82號  │100 年度港簡字第98號  │100 年度易字第547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 年2 月25日        │100 年4 月20日        │100 年5 月17日        │100 年11月21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0 年度港簡字第39號  │100 年度港簡字第82號  │100 年度港簡字第98號  │100 年度易字第547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 年3 月21日        │100 年5 月6 日        │100 年6 月6 日        │100 年12月19日        │
 ├────┴────┼───────────┴───────────┴───────────┴───────────┤
 │附              註│⒈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刑,業經100 年度聲字第668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並確定在案。                                                      │
 │                  │⒉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3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