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廖國勝蕭雅毓楊昱辰

原告
陳銘君
原告
高春女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告
吳榮鎮
被告
光明汽車貨運行
上一人代表人
廖秀霞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交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楊昱辰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