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陳銘君 高春女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吳榮鎮 光明汽車貨運行 上一人 代 表 人 廖秀霞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交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