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原 告 張絮涵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哲瑋 原 告 許翔舜 鄭如秀 被 告 吳榮庭 中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登波 上列被告吳榮庭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1 年度交訴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段奇琬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