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75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元森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4413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受理後(101 年度易字第28號)認管轄錯誤並判決移轉管轄而移送本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元森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陳元森自民國96年7 月起,至99年6 月底止,受任於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雲林分院(93年4 月改制前為臺灣省立雲林醫院)擔任神經外科主治醫師,為受醫院委任而從事醫療業務之人。葉俊麟自91年7 月起至96年11月止,受僱於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骨科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臺灣中部地區各大醫院骨科醫材之推銷與販售,離職後,於97年初成立保加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加德公司)並自任負責人,亦從事於骨科醫材之推銷與販售等業務。 二、被告明知依其與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之委任關係,應忠實履行義務,不得有違背其任務致生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遭受廠商認為該院容任醫師收取廠商回扣,破壞公平誠實交易原則之商譽損失及承受聯合骨科公司為求收支平衡而提高議價價格之風險等利益損害行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謀得回扣之不法利益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③所示時間,在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為翁正義等34人進行椎體融合術之手術時,使用葉俊麟所代理經銷之椎體支架醫材即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MEDTRONEC Telamon Fusion Device),嗣於手術後,以月結之方式,在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收受葉俊麟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每臺刀收取之金錢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③所示之回扣,足生損害於臺大醫院雲林分院。 三、被告明知依其與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之委任關係,應忠實履行義務,不得有違背其任務致生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遭受廠商認為該公司容任醫師收取回扣,破壞公平誠實交易原則之商譽損失及承受聯合骨科公司為求收支平衡而提高議價價格之風險等利益損害行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謀得回扣之不法利益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六①所示時間,在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為廖林芷、洪進旺(起訴書誤載為林進旺)等人進行椎體成形術時,使用葉俊麟所代理經銷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INTERPORE THE CONTROLLED DELIVERY FOR OSTEOPLASTY SYSTEM,美國INTERPORE CORSS 公司製造),嗣於手術後,以月結之方式,在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收受葉俊麟所交付如附表二所示每臺刀收取之金額即起訴書附表六①所示之回扣,足生損害於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因認被告前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欄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嫌,經本院審理後,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詳後述),即無庸就卷附證據有無證據能力逐一說明,合先說明。 叁、次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及40年臺上字第86號分別著有判例;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亦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對於其所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不得僅以被告之反證不成立,即為認定犯罪之論據。再者,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 肆、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揭背信罪行,無非係認被告與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存有委任關係,應忠實履行義務,不得有違背其任務致生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遭受廠商認為該院容任醫師收取廠商回扣,破壞公平誠實交易原則之商譽損失及承受聯合骨科公司為求收支平衡而提高議價價格之風險等利益損害行為,並舉:一、被告於偵查中供述、證人葉俊麟、呂宜樺、洪進旺偵查中之指證;二、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翻拍照片3 張(證編28號);三、臺大醫院與聯合骨科公司衛材合約書(證編30號)、骨材登記本(證編34號);四、寶億骨水泥分配器(證編34號)、AOM 手術器材1 盒等為其主要論據。 伍、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對如附表一所示之病患進行椎體融合術,以及對如附表二所示之病患進行椎體成形術,因前揭手術需使用之醫材分別為椎體支架即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以及骨水泥分配器,故其在手術前有先打電話向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之醫材供應商之業務員葉俊麟訂購該次手術所需醫材,葉俊麟會在手術當天將訂購之醫材帶到開刀房,再由開刀房護士拆開後交予其使用。迨如附表一、二之手術完成後,其有收受葉俊麟交付之現金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背信犯行,辯稱:其受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所委任處理之事務為醫療事務,並非財產上事務,且其並未參與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之醫材採購作業,對於醫材採購議價過程之完全不清楚,且其未曾見過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係見同院骨科醫師使用葉俊麟提供之骨水泥分配器,其才向葉俊麟訂購該項醫材,其不曉得葉俊麟提供之醫材並非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並無詐欺之故意,而其於如附表一、二之手術完成後,雖有收受葉俊麟交付之現金,惟均供作研究經費使用,亦無損害於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等語置辯;辯護人則以偵查檢察官採信被告主張其不知葉俊麟所提供之椎體成形術之醫材為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之說詞,故就附表二部分並未起訴被告詐欺以及偽造文書;另被告非處理採購事務之人,對於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醫材採購並無決策權,只能選擇是否使用院內提供之醫材,不符合為他人處理財產事務之要件;公訴人並未證明被告收受廠商交付之金額之行為,致生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受有損害之損害額,況依證人葉俊麟證述其本身並未參與議價,係依聯合骨科公司與臺大醫院總院議定之價格核算利潤後再決定給醫生之金額,給醫生的錢完全不影響議價,是公訴人所稱被告收取廠商金錢致提高臺大醫院議價價格之風險係屬臆測之詞,且商譽是無形的資產,僅在公司合併時才有必要核算商譽之價值,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非公司組織,並不適用公司法,自不構成所謂商譽損失;而回扣係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被告雖有收取廠商之款項,惟此款項與貪污治罪條例「回扣」之定義不符,被告所為並不構成背信罪,被告因不懂法律才會在偵查中認罪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一、葉俊麟自91年7 月起至96年11月止,受僱於聯合骨科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臺灣中部地區各大醫院骨科醫材之推銷與販售,另於96年4 月30日成立保加德公司,擔任負責人,並於96年12月1 日與聯合骨科公司簽訂經銷代理合約,在聯合骨科公司授權之區域範圍內,販售聯合骨科公司製造或代理之產品;臺大醫院96、98年常備骨材一批兩年期年度單價合約招標案,係由聯合骨科公司得標,嗣由臺大醫院總院與聯合骨科公司簽約,臺大醫院轄下之各分院均一體適用,故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購買聯合骨科公司之醫材時,原係由聯合骨科公司開立發票請款,嗣因保加德公司受聯合骨科公司委任經銷,故轉由保加德公司開立發票請款,嗣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支付貨款予保加德公司,保加德公司再與聯合骨科公司拆帳;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因實施椎體融合術,所使用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醫材碼為:000-00-000),96年、98年間之醫材供應商為聯合骨科公司,嗣於99年12月9 日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辦理「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108 顆招標案,由保加德公司以新臺幣(下同)4,320,000 元得標;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因實施椎體成形術,所使用骨水泥分配器,醫材供應商97年間為聯合骨科公司,98年2 月則為保加德公司等情,業據證人葉俊麟於偵查及本院與另案審理時、證人呂宜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葉俊麟部分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413號卷《下稱偵4413卷》二第227 頁、第253 頁至第264 頁、第324 頁至第326 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28號卷《下稱嘉院卷》三101 年9 月5 日審判筆錄第11頁反面至第13頁、第26頁反面、本院卷二第165 頁正反面、第178 頁反面;呂宜樺部分見100 年度偵字第2356號卷《下稱偵2356卷》一第19頁至第20頁反面),並有保加德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紙、經銷代理合約書、臺大醫院96、98年常備骨材一批兩年期年度單價合約招標案(案號9611、9801、9801-2)衛材合約書各1 份、臺大醫院雲林分院101 年6 月29日臺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99年12月9 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暨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偵4413號卷一第64頁、偵4413號卷二第253 頁至第264 頁反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續字第13號卷《下稱偵續13卷》第76頁反面至第79頁、本院卷二第195 頁、卷三第133 頁、第134 頁),此部分事實均堪予認定。 二、被告為對如附表一所示之病患進行椎體融合術,分別於手術前向葉俊麟訂購如附表一所示椎體支架醫材即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並於進行椎體融合術時將如附表一所示之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植入體內,嗣手術完成後,被告簽立收訖醫材之簽收單交予葉俊麟,病患則依如附表一所載之總價連同其他費用一併支付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開刀房護理人員檢視各該次手術所使用之醫材種類及數量後填具請購單呈層簽核,經核准後再由採購單位將請購單傳真予葉俊麟,葉俊麟再憑聯合骨科公司或保加德公司之發票及被告之簽收單向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請款之事實,業據證人葉俊麟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採購人員黃迦鎂於偵查及另案審理中證述綦詳(葉俊麟部分見偵2356卷一第164 頁、第167 頁至第168 頁、本院卷二第171 頁反面、第173 頁反面;黃迦鎂部分見偵2356卷二第175 頁反面至第176 頁、嘉院卷三101 年9 月5 日審判筆錄第92頁反面至第115 頁),且與被告供述相符(見偵4413卷一第38頁、本院卷一第70頁至第71頁),並有如附表一「相關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三、被告為對如附表二所示之病患進行椎體成形術,分別於手術前向葉俊麟訂購如附表二所示醫材即骨水泥分配器各1 支,葉俊麟於開刀當日攜帶寶億骨水泥分配器1 支及一個器械盒至手術室,交予開刀房護士,嗣於手術進行時,開刀房護士依被告指示將骨水泥分配器拆封後交予被告使用,嗣手術完成後,被告簽立收訖醫材之簽收單交予葉俊麟,病患則依如附表二所載之總價連同其他費用一併支付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開刀房護理人員檢視各該次手術所使用之醫材種類及數量後填具請購單呈層簽核,經核准後由採購單位將請購單傳真予葉俊麟,葉俊麟再憑保加德公司之發票及被告之簽收單向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請款之事實,業據證人洪進旺於偵查中、證人黃迦鎂於偵查及另案審理中、證人葉俊麟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洪進旺部分見偵2356卷三第52頁;黃迦鎂部分見偵2356卷二第175 頁反面至第176 頁、嘉院卷三101 年9 月5 日審判筆錄第92頁至第115 頁);葉俊麟部分見本院卷二第171 頁反面、第176 頁正反面、第181 頁),且與被告供述大致相符(見偵4413卷一第38頁、本院卷一第70頁反面至第71頁、本院卷二第253 頁反面、本院卷二第255 頁正反面),並有如附表二「相關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四、至於公訴意旨欄三(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七)係載被告為廖林芷、洪進旺等人進行椎體成形術,使用葉俊麟所代理經銷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云云,惟查: ㈠聯合骨科公司代理進口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進貨成本為美金300 元,醫院端售價為23,750~30,000元,包含導針、導管、外套管、連接軟管、注入器、鈍端推進器等物,有聯合骨科公司101 年5 月7 日聯公北字第101043號函暨所附產品型錄、產品說明、相關工具組及使用方法等資料附卷足佐(見本院卷一第26頁至第46頁),而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鈍端推進器為藍色套筒,亦有前揭函文所附產品型錄可參;另寶億骨水泥分配器製造商為寶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億公司),採滅菌包裝,把手處為紫色,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勘驗所攝照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48頁至第55頁),並有寶億骨水泥分配器11支扣案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㈡證人葉俊麟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是美國製,成本價是10,000元,外觀是藍色的,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是國產的,成本價是3,000 元,外觀是紫色的,二種器械的功效相同,均用在椎體成形術。97年以前,其是聯合骨科公司的業務員,雖然聯合骨科公司停止自美國公司進貨,但因手上有些庫存品,所以還是有拿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給林鎮江醫師使用,而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有些東西可以重覆使用,有些不行,其中有2 根鋼針,一臺刀只要用1 根鋼針,可以留下一根鋼針供下次手術使用,所以有留下一些鋼針,一直到98年時雖然完全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取代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但仍要搭配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的鋏子、鋼針、鐵鎚、管子及套筒,這是因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其他的配件不好用,所以才混搭使用。被告這2 臺刀(即廖林芷、洪進旺)都是混合器材使用,其在手術當日會攜帶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及器械盒到開刀房交給流動護士,骨水泥分配的外包裝由護士拆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5 頁反面至第166 頁反面、第168 頁反面、第171 頁反面、第177 頁反面);又椎體成形術之醫材是由醫生聯絡葉俊麟叫貨,手術當日,流動護士會準備開刀房,以及手術時需要的器材、耗材,例如:無菌衣、包布、被單、棉棒、消毒液、紗布、棉花、針線、縫針及骨水泥等,刷手護士則是手術進行時負責站在醫師旁邊遞器械。手術前葉俊麟會帶1 支器械及已經1 個消毒過的器械盒到開刀房交給流動護士,流動護士將器械盒放在手術檯上,手術進行時,被告說需要灌注,請流動護士上醫材,因為只有1 支器械,不像其他醫材有尺寸、規格的區別,流動護士只會跟被告確認可以拆了後,就直接把醫材拆封,交由刷手護士拿起來給被告使用,被告同時也有使用器械盒裏面的器材等情,業據證人即開刀房護理人員吳姿瑩、李怡瑩、李和芬、劉品妏、陳愷璘及陳珮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綦詳(見本院卷三第174 頁至第194 頁、本院卷三第200 頁至第204 頁),而證人陳愷璘、陳珮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手術使用之器械套筒是紫色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203 頁、第207 頁),核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替廖林芷、洪進旺2 位病人進行椎體成形術時,葉俊麟就只有帶1 支骨水泥分配器及1 個器械盒到場,其開刀時均使用外觀為紫色的寶億骨水泥分配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 5頁反面至第256 頁反面)互核相符。綜上足認被告替如附表二所示病患進行椎體成形術時,係使用葉俊麟提供之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及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部分器械至明。公訴意旨欄三所載被告為廖林芷、洪進旺等人進行椎體成形術,使用葉俊麟所代理經銷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顯然有誤,而不足採。 ㈢另被告辯稱:其未曾見過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也沒有用過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不知道葉俊麟是拿寶億骨水泥分配器給其使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5 頁反面至第256 頁反面),是關於被告是否知悉所使用之骨水泥分配器並非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乙節,茲論述如下: ⒈扣案之骨水泥分配器外包裝上固貼有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之標籤,但被告僅進行2 次椎體成形術,並非經常性進行此種手術,手術前並未查看葉俊麟交予護士之骨水泥分配器之外包裝,手術進行中也是由護士拆封後交予被告使用,且骨水泥分配器上亦未標示「寶億」之字樣,僅有標示型號(見本院卷一第55頁、第57頁照片),被告自難以察覺手術中所使用醫材係寶億公司之產品,而非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 ⒉再者,扣案之器械盒外殼標有「AOM 」、「Contorlled Delivery for Osteoplasty System」等字樣,盒內並有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藍色套筒)、寶億骨水泥分配器(紫色套筒)、鋏子、管子及標有AOM 字樣之鐵鎚等物(見本院卷一第56頁至第60頁),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勘驗所攝照片可憑(見本院卷一第48頁至第60-1頁),惟證人葉俊麟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不會看到骨水泥分配器及器械的外包裝,因為被告已經在準備病人,不會看其帶來的東西,需要使用時其才會拿器械盒內之器械交給被告,並大略跟被告說明一下使用方法。其沒有特別跟被告解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與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之區別,如果知道的話,每臺刀要給醫生15,000元,其沒有向被告解釋,是不想給到15,000元,而且一般醫生只會知道手術怎麼進行,不會特別去認識器材是哪一家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68 頁、第171 頁正反面、第179 頁反面),可見,手術過程中係由葉俊麟遞交器械盒內之器械予被告使用,被告事先並未檢視器械盒內之物件,況且在手術進行時,被告勢必專注在手術上,也無暇對葉俊麟遞交之器械多加端詳,且葉俊麟自始至終均未告知被告其所使用之骨水泥分配器係寶億公司之產品,而非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院內採購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本院綜合上情,尚難單以器械盒之外殼標示及標有AOM 字樣之鋏子等情,推認其知悉所使用之骨水泥分配器並非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是被告上開所述堪信屬實。 ㈣由上勾稽,足認被告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葉俊麟提供之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及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部分器械替如附表二所示之病患進行椎體成形乙節為真,堪以認定。 五、被告對如附表一所示病患進行椎體融合術後,自葉俊麟處收取如附表一所載金額之事實,業據證人葉俊麟於偵審中證述明確(見偵4413卷一第37頁至第38頁、第106 頁至第107 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71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另被告固坦承對如附表二所示病患進行椎體成形術後,自葉俊麟處收取一定金額之事實,惟辯稱:手術後葉俊麟有以月結的方式拿現金給我,我沒有算他到底給我多少錢,也沒有做記錄,金額應該都是葉俊麟自己說的,到底是給多少,其並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24 頁),而關於被告所收受之金額是否確如起訴書附表六①「每臺刀收取之回扣」所載數額乙節,據證人葉俊麟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每臺刀給被告15,000元等語(見偵4413卷二第41頁),嗣於本院審理時改口證稱:椎體成形術每臺刀所交付林鎮江醫師之金額為15,000元,因其提供成本價為3,000 元之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可以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向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請款27,500元,林鎮江醫師知道其提供的醫材事實上是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故其需給林鎮江醫師比較多錢,就是一臺刀15,000元,如果讓其他醫師知道2 種醫材的價差,每臺刀就要給15,000元,其沒有拿寶億骨水泥分配器跟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去跟其他醫師解釋,其他醫師不知道這種情形,每臺刀只要給10,000元,被告算比較晚進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所以每臺刀也給10,000元,當時急著交保,不想解釋為何給的不一樣,所以才說有拿2 種醫材跟醫生解釋,也才說每臺刀都是給15,000元;交保後,因為搬家有翻到一本小冊子,裡面有記載給醫生多少錢,被告共開了2 臺刀,各付了1 萬元,筆記本還有記載其他資料,是私人的東西,所以沒有交給檢察官或法官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6 頁至第168 頁、第169 頁反面、第175 頁反面至第176 頁)。證人葉俊麟於本院審理時已清楚交代因為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與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之價差關係,故對於不知情之醫生包含被告,每臺刀交付的金額都是10,000元,並於交保後有檢視自身筆記的內容,確定其交付被告之金額為1 臺刀10,000元等情,衡以證人葉俊麟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時,手邊並無自己的札記或筆記等文書資料供其比對回想,多係憑自己的印象回答,又因本案事涉多位醫生,案情較為繁雜,證人葉俊麟為求交保,對於案情之交代較為籠統、含糊,亦合乎常理,且葉俊麟既為保加德公司之負責人,為求減少支出以增加公司營收,故意隱匿2 種醫材之價差,亦符事理之常,況證人葉俊麟既已證述有交付現金予被告之事實,自無虛偽證述交付現金之金額之必要,而被告自承未仔細點算葉俊麟交付之現金,亦無記錄,自無其他證據證明證人葉俊麟所述非真,本院綜合上情,認證人葉俊麟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較為可採。基此,堪認被告對附表二所示病患進行椎體成形術後,自葉俊麟處收取如附表二「每臺刀收取之金額」欄所載金額乙情無訛。 六、按刑法第342 條規定之背信罪,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其構成要件。而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所謂為他人云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1530號判例要旨參照);又背信罪,乃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故本罪所稱為他人處理事務,應屬為他人處理有關財產上之事務,其他非財產上之事務,自不在其內。且本罪為結果犯,其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亦以財產上之利益為限,應不包括其他非財產上之利益在內(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背信罪所稱財產或其他利益上之損害,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價值之意,凡妨害財產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亦包括之,又所生損害之數額,並不須能明確計算,祇須事實上生有損害為已足,不以損害有確定之數額為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220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爭點厥為:㈠被告是否受委任處理財務、採購業務之人員?㈡被告有無違背其任務之行為?㈢有無致生損害於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被告是否受委任處理財務、採購業務之人員? ⒈被告於96年7 月1 日起至99年8 月1 日止、100 年8 月1 日起迄今,受僱於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擔任神經外科主治醫師,負責與神經外科相關的門診、手術及術後住院病人照顧等業務,並單獨或與張菁萍、郭進榮共同進行醫療研究計畫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一第67頁、第69頁反面、第70頁反面),並有被告提出之臺大醫院雲林分院97年11月19日臺大雲分醫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97年1 月10日臺大雲分醫研字第000000000 號函、99年1 月20日臺大雲分醫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研究申請書、E-MAIL、主治醫師最近5 年內論文目錄等件附卷可憑。而被告任職期間並未擔任財物及勞務採購委員會委員,為需求、使用單位,未明定為採購人員,亦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101 年8 月27日臺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101 年7 月11日臺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財物及勞務採購委員會設置要點」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77 頁、本院卷二第215 頁、第218 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另依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關於醫材之付款及價格決定流程係依據該院「採購作業標準流程」辦理,廠商需檢附衛生署許可證及書面報價單,辦理採購作業,亦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101 年6 月29日臺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採購作業標準流程」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95 頁至第201 頁),自該「標準流程」觀之,採購金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者,由採購人員向供應商取得書面報價資料後併在請購單後,送相關單位核章後,即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相關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辦理(見本院卷二第196 頁);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關於衛材之採購,另訂有「衛材採購業務管理標準」(修訂日期97年2 月18日),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101 年8 月10日臺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03 頁至第214 頁),其內明訂不論合約或非合約採購,均須先由相關需求單位主管簽名核章後,送至採購承辦人員辦理採購作業(3.2.1 ),如合約採購品項,經相關單位審核後直接請供應商供應貨品(3.2.2.1 ),非合約採購則由依金額區分而完成訪價、報價(3.2.2.2 )。查附表一使用之醫材即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均係經臺大醫院與聯合骨科公司或是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與保加德公司訂有供貨合約,已如前述,而被告選擇使用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進行如附表一所示椎體融合術時,係因其曾見過學長使用過前揭醫材,且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是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原本就有提供之醫材乙情,業據被告在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三第225 頁),而後續付款程序,係由採購人員將廠商發票、醫生簽收單及使用單位之請購單一併送會計單位,由會計單位依合約價付款,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核銷價為每顆40,000元,亦經證人黃迦鎂於偵查中結證屬實(見偵2356卷二第175 頁反面至第176 頁),並有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證據」欄所附證據可佐,足見被告僅係通知合約醫材供應商提供醫材,嗣由合約醫材供應商向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請款;而附表二使用之醫材雖未與供應商訂有供貨合約,惟據證人黃迦鎂於偵查中具結證稱:醫生進行椎體成形術要使用什麼醫材,是由醫生決定,同樣的手術,不同的醫生可以使用不同的衛材,只要該科的主任核章,其就會進行核銷的流程。如果是第一次使用的衛材,其會找廠商來議價,議完價後就以議價的價格核銷等語(見偵2356卷二第175 頁反面至第176 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並非每項醫材都與供應商簽有合約,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規定超過10萬元才要簽合約,或是總院聯合採購才有合約,就其所知骨水泥注入器(即本案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就沒有合約,一開始是醫生有使用需求,提出需求單,其先請廠商附估價單及其他家醫院的銷貨發票參考,如果沒有銷貨發票,會請廠商依成數降價,再由其與廠商議價,議價後再往上呈核,簽准後就會將骨水泥注入器建立一個請購代碼(即請購單上之「財務代號」),建碼後醫生就可以使用,不一定要有合約才可以使用,但一定要有代碼才可以使用。骨水泥注入器在95年開始使用,表示在95年那時已經議過價,當時議定的價格是27,500元,之後繼續採購就比照這個價格,而議價過程是由採購部門負責,醫生不會參與等語(見嘉院卷三101 年9 月5 日審判筆錄第100 頁至第109 頁),並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102 年5 月17日臺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3 頁)。可見醫生使用合約醫材供應商以外廠商之醫材,必須陳報該科主管核可後,「交由採購部門進行議價、締約」,並無自行與合約供應商以外之廠商單獨議價、締約之權。而被告98年7 月、10月間各替如附表二所示之病患進行椎體成形術,當時係因觀摩同院骨科醫生進行相同手術時使用「骨水泥分配器」之成效良好,且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原本就有提供骨水泥分配器之醫材,遂與葉俊麟聯絡跟刀,並請葉俊麟提供骨水泥分配器,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卷三第224 頁),足見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之手術所使用之醫材,亦僅是通知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已議價過之醫材供應商供貨(被告對葉俊麟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取代原本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並不知情,已如前述),亦非使用新品,而逕自向廠商採購,並為議價,且後續付款程序亦均由採購、會計單位負責。綜合上情,益徵被告係受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委任而從事醫療業務之人,顯非受受臺大醫院總院或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委任而處理財務或採購事務之人,被告上開所辯,尚非無據。 ㈡被告有無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⒈臺大醫院不鼓勵醫療人員接受廠商餽贈,惟考量廠商對醫療人員所捐贈之醫療相關贈品,對醫療之研究、開發具有一定的貢獻,故對於廠商出於促於醫學進步及改善整體病患照護所做之捐獻是可以接受的,但必須合乎相關規範,才不致違反醫學倫理等情,有臺大醫院醫療人員行為規範1 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72頁、第73頁)。其中貳、一規定「醫療人員不得接受與職務或公務往來相關的金錢、禮券或其他有價券之餽贈」、貳、八規定「廠商贊助或提供之相關費用,不得用於醫療人員個人開支或補償其因參加活動所花費時間之相對酬勞」,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被告自葉俊麟處收受如附表一、二「每臺刀收取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已如前述,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辯稱:因為學術研究是屬於長期性的,也要花很多錢,國科會或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供之研究經費很少,如果要做研究的話,必須要用廠商的錢來做,因為有使用到廠商的產品,廠商就會看使用量,給予合理的研究經費,但因行事便宜,故均以現金方式支付等語(見本院卷一第68頁第69頁),且證人葉俊麟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第一次跟被告見面時有拿名片自我介紹,跟被告要刀,並說一臺刀給多少費用,但不會講的太明顯,其不清楚被告是如何花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8 頁、第173 頁),對於廠商所交付金錢之使用方式及流向只有被告一人知悉,究係用於研究計畫或是挪為私用,尚非無疑,且被告並未提出證據佐證其所陳屬實,從而,在無其他證據證明前揭現金是否確實供研究計畫使用之情形下,即洐生是否違反臺大醫院醫療人員行為規範之爭議,惟被告既非財務、採購人員,業經認定如前,尚難以此即就該非受託處理事務範圍之收受金錢行為,遽論以違背任務之背信罪。 ㈢有無致生損害於臺大醫院雲林分院? ⒈臺大醫院(就附表一醫材部分)或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就附表二醫材部分)就附表一、二所示手術之醫材核銷價(即醫院支付予聯合骨科公司或保加德公司之價格),均依衛材合約、或醫院議價價格核銷,有證人黃迦鎂前揭證述可憑,並有如附表一、二「相關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可見葉俊麟所交付之金額並未因此轉嫁至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致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以高於合約價或已議定價額付款之情事,尚難認有何事實上損生發生。 ⒉另關於醫材採購議價程序,證人黃迦鎂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有合約時就依合約價核銷,沒有合約時,其會先請廠商附估價單及其他家醫院的銷貨發票參考,如果沒有銷貨發票,會請廠商依成數降價,再由其與廠商議價,呈核後再辦理核銷等語(見嘉院卷三101 年9 月5 日審判筆錄第102 頁反面),核與證人葉俊麟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其在聯合骨科公司擔任業務員時並未參與聯合骨科公司與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之議價,因為要有一定的利潤,所以沒有辦法多給,且議價過程不是廠商可以控制的,不是底限多少就一定可以議定如底限的價格,其設立保加德公司後,會核算成本,且會參考其他廠商相同醫材的售價,因病人會到其他醫院看診,如果用的醫材相同,技術也相同,不可能漫天開價,所以會參考附近相同的醫材的價格去調整,在議價後才會控制要給醫生多少錢;如附表一編號33、34所示每臺刀給交付被告之金額為8,000 元,且係因原本自費之醫材改由健保給付,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款,但給付給廠商時,價格是會打折,所以給醫生的錢會變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1 頁、第177 頁反面至第178 頁反面)相符,可見臺大醫院總院或雲林分院採購單位在進行醫材採購時,自會進行比價程序後提出最低採購價額,而廠商為爭取供貨機會,亦會核算成本、利潤及業界其他廠商售價等因素後調整價格,若雙方均能接受,則拍板定案,並非由醫材供應商單方面決定醫材供貨價格。且葉俊麟固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手術後,因被告使用其所提供之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或寶億骨水泥分配器而交付一定金額,惟該部分金額並非在議價前即加入計算,而是在被告開完刀後始發生上情,佐以證人葉俊麟前揭證述,則在無其他證據證明之情況下,亦難認聯合骨科公司或保加德公司於議價前已將如附表一、二「每臺刀收取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入成本;再參酌證人即保加德公司會計呂宜樺於偵查中證述稱:保加德公司代售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報價原為27,500元,被醫院降為25,000元(見偵2356卷一第23頁),反而證明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對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核銷價格(支付予廠商之價格)不增反減,自無公訴人所謂提高議價之風險可言,從而,公訴人以聯合骨科公司因支付金錢予被告,為求收支平衡而提高議價價格之風險云云,顯屬臆測之詞,復未說明有何現存財產減少、妨害財產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更難認有何已致生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財產上損害之實質結果。 ⒊公訴人另以因被告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手術完成後,收受如附表一、二「每臺刀收取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之行為,致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遭受「廠商」認為該院容任醫師收取廠商「回扣」(本院認並非「回扣」,詳如後述),破壞公平誠實交易之商譽損失云云。按商譽(Goodwill)係指商人或商店行號的信譽(包括信用和名譽)(出自中華民國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一個良好信譽的形成,係企業各種投入和長期經營累積的成果,並攸關市場競爭秩序及消費者權益,一般情況下,如果一個企業正常生存發展,其信譽價值隨著對其投入的不斷增加和時間的積累,其價值含量也會不斷增加,且理論上可以無限量地增加,倘企業之信譽受到不法侵害,致有所貶損,連帶影響企業的生存、競爭、發展及營收折損,自屬財產上之損害,而得依法請求相當之損害賠償。臺大醫院多年來致力於醫療、教學及創新研究,對臺灣的醫療發展有輝煌的貢獻,企業形象良好,然被告經檢調單位調查,於100 年12月14日由媒體披露上情,「一般民眾」因而知悉醫療器材業者與被告彼此私相收受之行為,除了質疑被告使用較低廉之醫材替病患進行手術,讓業者及被告共享產品價差之利益外,亦可能認為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對院內醫療人員監督不周,甚或容任醫療人員上下其手,致對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之醫療品質、經營管理產生負面評價,進而轉至其他醫療院所求診,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不知需耗費多少財力、物力及時間,始能重新贏得民眾之信任,是被告前揭所為,造成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商譽損失,此乃必然之理(至於商譽損失究竟若干乙節,未見公訴人提出明確精算資料供本院佐參)。惟據證人葉俊麟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其會去跟醫生要刀,被告到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時有主動去拜訪被告,有跟被告提過使用其提供之產品,其會主動給被告一筆錢,但沒有講得很清楚,因為在開刀房或門診都有人,但被告知道是什麼意思。一般醫生不會特別去問,他們都知道這是傳統,其公司稱此筆錢為研究費,其目的是希望被告多用其提供之產品,這在業界算是普遍的情形,費用都是由承辦的業務與使用的醫生接洽,跟醫生說有一筆錢,開完刀後再私下交給醫生,其在聯合骨科公司時就有給醫生使用器材的費用,之前的學長就是這麼做,其自行設立保加德公司後,也沿用這個傳統,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並不知情,即使不給被告錢,其仍可以向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請款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73 頁至第175 頁),核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對椎體融合術、椎體成形術,有提供其他廠商的醫材給醫生選擇,其也可以選擇其他廠商的產品,其他廠商也會像葉俊麟一樣提供研經費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25 頁反面)等語相符,足見銷售醫材之業務員為能增加自家公司代理或生產之醫材之使用率,以提高銷售業績,大都會主動拜訪醫生,並自行決定是否給付醫生醫材使用費,此係業務員之業務手段,而為業務員與醫生彼此間私相授受之行為,臺大醫院亦禁止此種金錢餽贈行為,此由臺大醫院醫療人員行為規範所載「醫療人員不得接受與職務或公務往來有關的金錢、禮券或其他有價證券之餽贈」可明(見本院卷一第72頁、第73頁),基此,被告、廠商為免牴觸前揭規範,必定不敢大肆張揚,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自無從得知上情。又聯合骨科公司或保加德公司等醫材供應商於議價時固未將交予醫生的金錢計入議價成本內,已如前述,然互核證人葉俊麟及被告前揭證(供)述可知,此種業務手段已屢見不鮮,且已相沿成習,是醫材供應商對業務員「主動」給予醫生醫材使用費此一業務手段理應知之甚詳,然所謂商譽損失應係對不知情之第三人而言,於其知悉被告收受葉俊麟交付之醫材使用費時,按理應會對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之醫療品質、醫材採購管理以及經營方針等情產生不信任感,進而使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商譽受損,已如前述,惟本案聯合骨科公司、保加德公司等廠商既已知情,且係主動給錢之一方,自無可能對臺大醫院總院或雲林分院有何不利益之評價,從而,公訴人指訴被告收受金錢之行為致生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破壞公平誠實交易原則之商譽損失,亦屬無法證明。 七、綜上,本件被告客觀上並無為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處理財務、採購業務,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臺大醫院雲林分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自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公訴人主張被告為受委任從事業務之人,違背任務損害於醫院之利益等情事,所為舉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真實之程度,自難遽以背信罪刑相繩,依前揭說明,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既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有罪之心證。 八、至公訴人謂被告收取之金額為「回扣」云云,惟按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被告並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員,自不屬第1 款首段之身分公務員;被告亦非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亦不屬第2 款之委託公務員;惟得否視其為第1 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則宜視被告是否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承辦、兼辦採購行為,被告服務於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擔任神經外科主治醫生之職務,所從事者為診療、手術及研究相關行為,並未涉及醫療採購行為,已如前述,被告自非刑法第10條第2 項之公務員。而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之犯罪,規範主體係公務員,而被告既不具公務員身分,亦無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所定與公務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之情形,本案自無公訴人所指收取回扣之情事,因此公訴人謂被告收取之金額為回扣云云,尚有未合。 陸、至於被告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進行如附表二所示椎體成形術,是否另涉及詐欺犯行,因此部分並未記載在起訴書的範圍,難認業經起訴而為本院審理範圍,而經起訴的背信罪嫌,復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而無所謂審判不可分之情形,本案起訴的效力自不及於未記載於起訴書範圍的詐欺行為,從而,被告除上開背信行為外,是否另有詐欺犯行,本院自無庸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陳宜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張淵森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附表一(椎體支架即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 ┌─┬─────┬────┬──────┬──┬─────┬─────┬────┬─────────────────────┐ │編│病患姓名 │病歷號碼│ 住院序號/ │醫材│ 單價 │ 總價 │每臺刀收│ 相關證據 │ │號│ │ │ 手術日期 │數量│ │ │取之金額│ │ ├─┼─────┼────┼──────┼──┼─────┼─────┼────┼─────────────────────┤ │1 │翁正義 │170454 │0000000000/ │ 1 │ 40,000元 │40,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52 │ │ │ │ │96年11月12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4 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48頁、第49頁) │ ├─┼─────┼────┼──────┼──┼─────┼─────┼────┼─────────────────────┤ │2 │劉春和 │594047 │0000000000/ │ 2 │ 同上 │80,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53 │ │ │ │ │97年3 月5 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5 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50頁至第53頁) │ ├─┼─────┼────┼──────┼──┼─────┼─────┼────┼─────────────────────┤ │3 │張淑卿 │332029 │0000000000/ │ 1 │ 同上 │40,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54 │ │ │ │ │97年7 月4 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6 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54頁至第55頁) │ ├─┼─────┼────┼──────┼──┼─────┼─────┼────┼─────────────────────┤ │4 │童鵬勳 │63854 │0000000000/ │ 2 │ 同上 │80,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55 │ │ │ │ │97年8 月23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7 頁、第8 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56頁、第57頁) │ ├─┼─────┼────┼──────┼──┼─────┼─────┼────┼─────────────────────┤ │5 │許素花 │346253 │0000000000/ │ 1 │ 同上 │40,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56 │ │ │ │ │97年9 月15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9 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58頁、第59頁) │ ├─┼─────┼────┼──────┼──┼─────┼─────┼────┼─────────────────────┤ │6 │柯淑媛 │46683 │0000000000/ │ 2 │ 同上 │80,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57 │ │ │ │ │98年1 月14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10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60頁、第61頁) │ ├─┼─────┼────┼──────┼──┼─────┼─────┼────┼─────────────────────┤ │7 │張贖 │112350 │0000000000/ │ 2 │ 同上 │80,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58 │ │ │ │ │98年3 月16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11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62頁、第63頁) │ ├─┼─────┼────┼──────┼──┼─────┼─────┼────┼─────────────────────┤ │8 │蔡金在 │600248 │0000000000/ │ 1 │ 同上 │40,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59 │ │ │ │ │98年4 月6 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12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64頁、第65頁) │ ├─┼─────┼────┼──────┼──┼─────┼─────┼────┼─────────────────────┤ │9 │詹海珠 │36440 │0000000000/ │ 1 │ 同上 │40,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60 │ │ │ │ │98年4 月27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14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68頁、第69頁) │ ├─┼─────┼────┼──────┼──┼─────┼─────┼────┼─────────────────────┤ │10│蔡文星 │108475 │0000000000/ │ 2 │ 同上 │80,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61 │ │ │ │ │98年6 月11日│ │ │ │ │ 頁、第162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15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72頁、第73頁) │ ├─┼─────┼────┼──────┼──┼─────┼─────┼────┼─────────────────────┤ │11│許清香 │173089 │0000000000/ │ 6 │ 同上 │240,000 元│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63 │ │ │ │ │98年6 月17日│ │ │ │ │ 頁) │ │ │ │ │98年6 月23日│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17頁、第18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74頁至第77頁) │ ├─┼─────┼────┼──────┼──┼─────┼─────┼────┼─────────────────────┤ │12│蔡森雄 │272587 │0000000000/ │ 1 │ 同上 │40,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64 │ │ │ │ │98年7 月4 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20頁、第21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78頁、第79頁) │ ├─┼─────┼────┼──────┼──┼─────┼─────┼────┼─────────────────────┤ │13│蔡惠珍 │327999 │0000000000/ │ 3 │ 同上 │120,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65 │ │ │ │ │98年7 月22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22頁、第23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80頁至第83頁) │ ├─┼─────┼────┼──────┼──┼─────┼─────┼────┼─────────────────────┤ │14│湯溪清 │289683 │0000000000/ │ 2 │ 同上 │80,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66 │ │ │ │ │98年7 月24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24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84頁、第85頁) │ ├─┼─────┼────┼──────┼──┼─────┼─────┼────┼─────────────────────┤ │15│林茂松 │653627 │0000000000/ │ 2 │ 44,000元 │88,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67 │ │ │ │ │98年9 月7 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25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86頁、第87頁) │ ├─┼─────┼────┼──────┼──┼─────┼─────┼────┼─────────────────────┤ │16│賴陳秋桃 │585342 │0000000000/ │ 2 │ 同上 │88,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68 │ │ │ │ │98年11月30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26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88頁、第89頁) │ ├─┼─────┼────┼──────┼──┼─────┼─────┼────┼─────────────────────┤ │17│許信男 │446492 │0000000000/ │ 1 │ 同上 │44,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69 │ │ │ │ │98年12月14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27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90頁、第91頁) │ ├─┼─────┼────┼──────┼──┼─────┼─────┼────┼─────────────────────┤ │18│葉清山 │672938 │0000000000/ │ 2 │ 同上 │88,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70 │ │ │ │ │98年12月24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28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92頁、第93頁) │ ├─┼─────┼────┼──────┼──┼─────┼─────┼────┼─────────────────────┤ │19│賴裕然 │160999 │0000000000/ │ 3 │ 同上 │132,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71 │ │ │ │ │98年12月30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29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94頁至第97頁) │ ├─┼─────┼────┼──────┼──┼─────┼─────┼────┼─────────────────────┤ │20│高富勉 │163045 │0000000000/ │ 3 │ 同上 │132,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72 │ │ │ │ │99年1 月2 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30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98頁至第101 頁) │ ├─┼─────┼────┼──────┼──┼─────┼─────┼────┼─────────────────────┤ │21│林文良 │518817 │0000000000/ │ 2 │ 同上 │88,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73 │ │ │ │ │99年1 月6 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31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102 頁、第103 頁) │ ├─┼─────┼────┼──────┼──┼─────┼─────┼────┼─────────────────────┤ │22│許駿宥 │92821 │0000000000/ │ 1 │ 同上 │44,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74 │ │ │ │ │99年1 月27日│ │ │ │ │ 頁、第175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32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104 頁、第105 頁) │ ├─┼─────┼────┼──────┼──┼─────┼─────┼────┼─────────────────────┤ │23│廖榮輝 │566986 │0000000000/ │ 3 │ 同上 │132,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76 │ │ │ │ │99年2 月5 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33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美敦力泰拉蒙椎體融│ │ │ │ │ │ │ │ │ │ 合器108 顆招標及投標契約文件暨所附使用病│ │ │ │ │ │ │ │ │ │ 患及數量表各1 份(本院卷三第133 頁至第13│ │ │ │ │ │ │ │ │ │ 4 頁反面) │ ├─┼─────┼────┼──────┼──┼─────┼─────┼────┼─────────────────────┤ │24│李偉珉 │650985 │0000000000/ │ 2 │ 同上 │88,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77 │ │ │ │ │99年2 月4 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35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美敦力泰拉蒙椎體融│ │ │ │ │ │ │ │ │ │ 合器108 顆招標及投標契約文件暨所附使用病│ │ │ │ │ │ │ │ │ │ 患及數量表各1 份(本院卷三第133 頁至第13│ │ │ │ │ │ │ │ │ │ 4 頁反面) │ ├─┼─────┼────┼──────┼──┼─────┼─────┼────┼─────────────────────┤ │25│廖哲男 │226577 │0000000000/ │ 4 │ 同上 │176,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78 │ │ │ │ │99年2 月9 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36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241 頁至第244 頁) │ ├─┼─────┼────┼──────┼──┼─────┼─────┼────┼─────────────────────┤ │26│李淑玲 │680870 │0000000000/ │ 2 │ 同上 │88,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79 │ │ │ │ │99年3 月19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37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109 頁、第110 頁) │ ├─┼─────┼────┼──────┼──┼─────┼─────┼────┼─────────────────────┤ │27│林雅鈴 │389254 │0000000000/ │ 2 │ 同上 │88,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80 │ │ │ │ │99年4 月23日│ │ │ │ │ )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38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111 頁、第112 頁) │ ├─┼─────┼────┼──────┼──┼─────┼─────┼────┼─────────────────────┤ │28│陳張民 │121166 │0000000000/ │ 6 │ 同上 │264,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81 │ │ │ │ │99年5 月13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39頁至第40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113 頁至第118 頁) │ ├─┼─────┼────┼──────┼──┼─────┼─────┼────┼─────────────────────┤ │29│許明獅 │633766 │0000000000/ │ 2 │ 同上 │88,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82 │ │ │ │ │99年6 月10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41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119 頁、第120 頁) │ ├─┼─────┼────┼──────┼──┼─────┼─────┼────┼─────────────────────┤ │30│鄭天送 │186226 │0000000000/ │ 2 │ 同上 │88,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83 │ │ │ │ │99年6 月9 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42頁至第43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本院卷三第123 頁、第124 頁) │ ├─┼─────┼────┼──────┼──┼─────┼─────┼────┼─────────────────────┤ │31│張蔡阿秀 │10091 │0000000000/ │ 2 │ 同上 │88,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84 │ │ │ │ │99年7 月8 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本院卷三第44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美敦力泰拉蒙椎體融│ │ │ │ │ │ │ │ │ │ 合器108 顆招標及投標契約文件暨所附使用病│ │ │ │ │ │ │ │ │ │ 患及數量表各1 份(本院卷三第133 頁至第13│ │ │ │ │ │ │ │ │ │ 4 頁反面) │ ├─┼─────┼────┼──────┼──┼─────┼─────┼────┼─────────────────────┤ │32│吳忠義 │147618 │0000000000/ │ 1 │ 同上 │44,000元 │15,000元│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85 │ │ │ │ │99年6 月30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本院卷三第45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美敦力泰拉蒙椎體融│ │ │ │ │ │ │ │ │ │ 合器108 顆招標及投標契約文件暨所附使用病│ │ │ │ │ │ │ │ │ │ 患及數量表各1 份(本院卷三第133 頁至第13│ │ │ │ │ │ │ │ │ │ 4 頁反面) │ ├─┼─────┼────┼──────┼──┼─────┼─────┼────┼─────────────────────┤ │33│許銘芳 │393880 │0000000000/ │ 2 │ 同上 │88,000元 │8,000元 │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86 │ │ │ │ │99年7 月2 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46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美敦力泰拉蒙椎體融│ │ │ │ │ │ │ │ │ │ 合器108 顆招標及投標契約文件暨所附使用病│ │ │ │ │ │ │ │ │ │ 患及數量表各1 份(本院卷三第133 頁至第13│ │ │ │ │ │ │ │ │ │ 4 頁反面) │ ├─┼─────┼────┼──────┼──┼─────┼─────┼────┼─────────────────────┤ │34│林有土 │263048 │0000000000/ │ 3 │ 同上 │132,000元 │8,000元 │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一第187 │ │ │ │ │99年7 月26日│ │ │ │ │ 頁) │ │ │ │ │ │ │ │ │ │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本院卷三第47頁) │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美敦力泰拉蒙椎體融│ │ │ │ │ │ │ │ │ │ 合器108 顆招標及投標契約文件暨所附使用病│ │ │ │ │ │ │ │ │ │ 患及數量表各1 份(本院卷三第133 頁至第13│ │ │ │ │ │ │ │ │ │ 4 頁反面) │ ├─┼─────┼────┼──────┼──┼─────┼─────┼────┼─────────────────────┤ │ │總 計 │ │ │ 74│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搭配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部分器械(起訴書附表六誤載為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 ┌─┬────┬────┬──────┬──┬────┬────┬───────────────────────────────────┐ │編│病患名稱│病歷號碼│ 住院序號/ │數量│ 總價 │每臺刀收│ 相關證據 │ │號│ │ │ 手術日期 │ │ │取之金額│ │ ├─┼────┼────┼──────┼──┼────┼────┼───────────────────────────────────┤ │1 │廖林芷 │652609 │0000000000/ │ 1 │31,500元│10,000元│⒈廖林芷病歷資料(含手術室護理紀錄表)(本院卷二第35頁至第122 頁) │ │ │ │ │98年7 月22日│ │(起訴書│(起訴書│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 脊椎骨水泥注入器(本院卷二第130 頁│ │ │ │ │(起訴書附表│ │誤載為30│誤載為15│ );臺大醫院雲林分院102 年5 月17日臺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函覆:│ │ │ │ │六編號1 誤載│ │,000元)│,000元)│ 98 年10 月1 日以前收費31,500元,98年9 月28日召開醫療費用評定委員會,│ │ │ │ │為98年7 月4 │ │ │ │ 決議自98年10月1 日起調整收費金額為30,250元(本院卷三第3 頁) │ │ │ │ │日)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黏存單、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1 份(本院卷│ │ │ │ │ │ │ │ │ 二第132 頁、第134 頁、第136 頁) │ ├─┼────┼────┼──────┼──┼────┼────┼───────────────────────────────────┤ │2 │洪進旺 │5873 │0000000000/ │ 1 │30,250元│10,000元│⒈洪進旺病歷資料(含手術室護理紀錄表)(本院卷二第4 頁至第34頁) │ │ │ │ │98年10月15日│ │(起訴書│(起訴書│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 脊椎骨水泥注入器(本院卷二第130 頁│ │ │ │ │ │ │誤載為30│誤載為15│ );臺大醫院雲林分院102 年5 月17日臺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函覆:│ │ │ │ │ │ │,000元)│,000元)│ 98 年10 月1 日以前收費31,500元,98年9 月28日召開醫療費用評定委員會,│ │ │ │ │ │ │ │ │ 決議自98年10月1 日起調整收費金額為30,250元(本院卷三第3 頁)。 │ │ │ │ │ │ │ │ │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黏存單、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1 份(本院卷│ │ │ │ │ │ │ │ │ 二第133 頁、第135 頁、第137 頁) │ │ │ │ │ │ │ │ │ │ ├─┼────┼────┼──────┼──┼────┼────┼───────────────────────────────────┤ │ │總 計 │ │ │2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