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坤學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1 年度執字第5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坤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坤學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3 至6 之罪刑,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 月19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728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該判決已於同年2 月14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2 年2 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坤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4 月 │├─────┼───────────┼───────────┼───────────┤│犯罪日期 │100 年4 月28日 │100 年5 月11日 │100 年3 月29日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838 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1004號│100 年度偵字第3557、40││ │ │ │57號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579 號 │100 年度簡字第49號 │100 年度訴字第728 號 ││實├───┼───────────┼───────────┼───────────┤│審│判決日│100 年7 月28日 │100 年7 月29日(聲請書│101 年1 月19日 ││ │ │ │誤載為100 年7 月14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579 號 │100 年度簡字第49號 │100 年度訴字第728 號 ││決├───┼───────────┼───────────┼───────────┤│ │確定日│100 年7 月28日 │100 年8 月22日 │101 年2 月14日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度執字第2072號 │100 年度執字第2071號 │101 年度執字第522 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犯罪日期 │100 年4 月1 日 │100 年4 月1 日 │100 年4 月3 日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 │100 年度偵字第3557、40│100 年度偵字第3557、40│100 年度偵字第3557、40││ │57號 │57號 │57號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728 號 │100 年度訴字第728 號 │100 年度訴字第728 號 ││實├───┼───────────┼───────────┼───────────┤│審│判決日│101 年1 月19日 │101 年1 月19日 │101 年1 月19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728 號 │100 年度訴字第728 號 │100 年度訴字第728 號 ││決├───┼───────────┼───────────┼───────────┤│ │確定日│101 年2 月14日 │101 年2 月14日 │101 年2 月14日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 年度執字第522 號 │101 年度執字第522 號 │101 年度執字第522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