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宗樺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1年度執字第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宗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李宗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宗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月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 犯 罪 日 期│100年02月14日 │100年04月12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95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907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342號 │100年度訴字第646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0年05月13日 (協商判決) │100年12月27日 (協商判決) │├────┼────┼────────────────┼────────────────┤│ 確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定 ├────┼────────────────┼────────────────┤│ 判 │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616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05月13日 (撤回上訴) │100年12月27日(撤回上訴) │├────┴────┼────────────────┴────────────────┤│附 註│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2.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