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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鍾世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世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世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經查受刑人李世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世芬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6 月28日採尿前回│     98年5 月25日     │
 │                  │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    │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案    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1123號│100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
 │        │        │                      │3 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0 年度訴字第760 號 │ 100 年度訴字第944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    100 年10月19日    │    100 年11月30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0 年度訴字第760 號 │ 100 年度訴字第944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    100 年11月8 日    │    100 年11月3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否          │          否          │
 │案件              │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                  │2616號                │1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