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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執字第16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王德麟許武峰蔡紹良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代表人
劉福成
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1年9月6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本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首揭規定,自應裁定移由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次查相對人之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分別位於南投縣及彰化縣轄區內,有卷附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財產明細資料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聲請人即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經徵詢其意見後,將本件移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蔡 紹 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執字第16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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