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執字第1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 代表人
- 劉福成
- 代理人
- 劉惠利 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王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1年9月6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本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首揭規定,自應裁定移由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次查相對人之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分別位於南投縣及彰化縣轄區內,有卷附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財產明細資料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聲請人即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經徵詢其意見後,將本件移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