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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李奕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孫煒俊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1 年度執字第1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煒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煒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奕逸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11月29日          │101 年1 月25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1702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330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30號      │101 年度易字第196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1 年3 月16日          │101 年5 月9 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30號      │101 年度易字第196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1 年3 月16日          │101 年5 月9日           │
 ├────┴────┼────────────┼────────────┤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1 年度執字第805號   │  101 年度執字第1263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2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