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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鍾世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9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進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字第262 、5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進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進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前開案卷無訛,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世芬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0 年8 月14日   │   100 年10月23日   │
├──────┼──────────┼──────────┤
│偵查(自訴)│雲林地檢100 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0 年度偵字│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470號          │第6343號            │
├─┬────┼──────────┼──────────┤
│最│  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100 年度訴字第1027號│101 年度港簡字第10號│
│實├────┼──────────┼──────────┤
│審│判決日期│   100 年12月26日   │   101 年1 月31日   │
├─┼────┼──────────┼──────────┤
│確│  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號  │100 年度訴字第1027號│101 年度港簡字第10號│
│決├────┼──────────┼──────────┤
│  │判    決│   100 年12月26日   │   101 年2 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
│            │第262 號。          │第596 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93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