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0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宗 選任辯護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榮宗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壹、貳所示「沒收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孫立威」簽名,均沒收之。 事 實 一、張榮宗於民國86年間,為全錄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利用孫立威任職該公司需辦理薪資轉帳戶之機會,取得孫立威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後,明知未得孫立威同意,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自91年7 月間起至93年8 月間止,先於91年7 月16日前一周某日,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桃園縣某分行前,與代辦業者「黃坤福」之成年人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張榮宗提供孫立威之上開國民身分證影本,再由「黃坤福」偽造所得人為孫立威之不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後,張榮宗即檢具該扣繳憑單,冒用「孫立威」之名義向附表壹編號1 至7 所示之銀行申辦信用卡、現金卡、餘額代償(申請日、申辦項目、卡號,均詳如附表壹編號1 至7 所示),並約定卡片帳單地址為桃園市○○街195 號7 樓其租屋處,嗣於取得附表壹編號1 至7 所示之信用卡或現金卡後,連續為附表貳所示之消費行為,茲分述如下: ㈠ ⒈張榮宗於91年7 月16日某時許,在中國信託桃園縣某分行前,於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上,冒用孫立威之名義,在申請書上填寫孫立威之基本資料,並在正卡人簽名欄,偽簽「孫立威」簽名計1 枚,併同孫立威國民身分證影本、上開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交由不知情且不詳之成年代辦業者,持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而行使之,使中國信託承辦人員,誤認係孫立威本人申請信用卡,因而核發如附表壹編號1 所示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張榮宗取得附表壹編號1 所示之信用卡後,即在信用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孫立威」之簽名1 枚,並連續於附表貳之一項下㈠所示編號1 至72、74至76、78至87、89、91至101 、103 所示時間,持信用卡至該等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如金額欄所示金額(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貳之一項下㈠編號1 至72、74至76、78至87、89、91至101 、103 所示),並在簽帳單(二聯式複寫功能之列印簽帳單,一聯為顧客收執聯,一聯為商店留存聯)上偽簽「孫立威」之署名,表示係孫立威本人簽帳,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款項予各該特約商店,而偽造該等私文書,復持以交付上開服務人員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孫立威及中國信託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⒉於92年3 月11日,張榮宗承前開犯意,未經孫立威同意,假冒孫立威名義,在中國信託桃園縣某分行前,於中國信託現金卡申請書上,填寫孫立威之基本資料,並在申請人及立約人簽名欄,偽簽「孫立威」簽名共計2 枚,併同孫立威國民身分證影本、上開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交由不知情且不詳之成年代辦業者,持向中國信託申請現金卡而行使之,使中國信託承辦人員,誤認係孫立威本人申請現金卡,因而核發如附表壹編號1 所示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 ),足以生損害於孫立威、中國信託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現金卡管理之正確性。 ㈡於92年10月21日,張榮宗再承前開犯意,用以卡辦卡方式(以上開該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未經孫立威同意,假冒孫立威名義,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桃園縣某分行前,於信用卡申請書及減擔償3 方案申請表上,分別填寫孫立威之基本資料,並在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及申請人簽名欄,偽簽「孫立威」簽名共計2 枚,併同孫立威國民身分證影本、上開中國信託信用卡影本,交由不知情且不詳之成年代辦業者,持向遠東銀行申請信用卡而行使之,使遠東銀行承辦人員,誤認係孫立威本人申請信用卡及減擔償方案,因而核發如附表壹編號2 所示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張榮宗取得附表壹編號2 所示之信用卡後,連續於附表貳之二編號3 至11、13至19、22、23、25、27、28、33至42、44、45、47至50、53至55、57、58、63至65所示時間,持信用卡至該等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如金額欄所示金額(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貳之二編號3 至11、13至19、22、23、25、27、28、33至42、44、45、47至50、53至55、57、58、63至65所示),並在簽帳單(二聯式複寫功能之列印簽帳單,一聯為顧客收執聯,一聯為商店留存聯)上偽簽「孫立威」之署名,表示係孫立威本人簽帳,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款項予各該特約商店,而偽造該等私文書,復持以交付上開服務人員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孫立威、遠東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㈢於92年10月28日,張榮宗復承前開犯意,未經孫立威同意,假冒孫立威名義,在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盛銀行、原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荷蘭銀行】)桃園縣某分行前,於遠傳用戶專屬梵谷卡申請書上,填寫孫立威之基本資料,並在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偽簽「孫立威」簽名共計2 枚,併同孫立威國民身分證影本,交由不知情且不詳之成年代辦業者,持向荷蘭銀行申請信用卡而行使之,使荷蘭銀行承辦人員,誤認係孫立威本人申請信用卡,因而核發如附表壹編號3 所示之信用卡,張榮宗取得附表壹編號3 所示之信用卡後,連續於附表貳之三編號1 、2 、5 、8 至14、18所示時間,持信用卡至該等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如金額欄所示金額(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貳之三編號1 、2 、5 、8 至14、18所示),並在簽帳單(二聯式複寫功能之列印簽帳單,一聯為顧客收執聯,一聯為商店留存聯)上偽簽「孫立威」之署名,表示係孫立威本人簽帳,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款項予各該特約商店,而偽造該等私文書,復持以交付上開服務人員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孫立威、荷蘭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㈣於92年10月28日,張榮宗又承前開犯意,未經孫立威同意,假冒孫立威名義,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桃園縣某分行前,於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孫立威之基本資料,並在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偽簽「孫立威」簽名計1 枚,併同孫立威國民身分證影本、上開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交由不知情且不詳之成年代辦業者,持向台新銀行申請信用卡而行使之,使台新銀行承辦人員,誤認係孫立威本人申請信用卡,因而核發如附表壹編號4 所示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張榮宗取得附表壹編號4 所示之信用卡後,連續於附表貳之四編號1 至25所示時間,持信用卡至該等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如金額欄所示金額(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貳之四編號1 至25所示),並在簽帳單(二聯式複寫功能之列印簽帳單,一聯為顧客收執聯,一聯為商店留存聯)上偽簽「孫立威」之署名,表示係孫立威本人簽帳,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款項予各該特約商店,而偽造該等私文書,復持以交付上開服務人員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孫立威、台新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㈤於93年2 月4 日,張榮宗再承前開犯意,用以卡辦卡方式(以上開該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未經孫立威同意,假冒孫立威名義,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泰銀行】)桃園縣某分行前,於信用卡申請書及餘額代償申請書上,填寫孫立威之基本資料,並分別在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偽簽「孫立威」簽名共計2 枚,併同孫立威國民身分證影本、上開中國信託信用卡影本、上開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交由不知情且不詳之成年代辦業者,持向誠泰銀行申請信用卡而行使之,使誠泰銀行承辦人員,誤認係孫立威本人申請信用卡及餘額代償,因而核發如附表壹編號5 所示之信用卡,張榮宗取得附表壹編號5 所示之信用卡後,連續於附表貳之五編號2 至4 所示時間,持信用卡至該等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如金額欄所示金額(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貳之五編號2 至4 所示),並在簽帳單(二聯式複寫功能之列印簽帳單,一聯為顧客收執聯,一聯為商店留存聯)上偽簽「孫立威」之署名,表示係孫立威本人簽帳,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款項予各該特約商店,而偽造該等私文書,復持以交付上開服務人員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孫立威、誠泰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㈥於93年4 月29日,張榮宗又承前開犯意,未經孫立威同意,假冒孫立威名義,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桃園縣某分行前,於信用卡申請書及餘額代償申請表上,填寫孫立威之基本資料,並在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偽簽「孫立威」簽名共計2 枚,併同孫立威國民身分證影本,交由不知情且不詳之成年代辦業者,持向國泰銀行申請信用卡而行使之,使國泰銀行承辦人員,誤認係孫立威本人申請信用卡,因而核發如附表壹編號6 所示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足以生損害於孫立威、國泰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㈦於93年8 月13日,張榮宗又承前開犯意,未經孫立威同意,假冒孫立威名義,在桃園縣某銀行前,於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運通公司)LITE低利率信用卡會員申請書及帳號餘額代償服務申請表上,填寫孫立威之基本資料,並分別在申請人簽名欄,偽簽「孫立威」簽名共計3 枚,併同孫立威國民身分證影本、上開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交由不知情且不詳之成年代辦業者,持向運通公司申請信用卡而行使之,使運通公司承辦人員,誤認係孫立威本人申請信用卡及餘額代償,因而核發如附表壹編號7 所示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 ),張榮宗取得附表壹編號7 所示之信用卡後,連續於附表貳之七編號3 至5 所示時間,持信用卡至該等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如金額欄所示金額(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貳之七編號3 至5 所示),並在簽帳單(二聯式複寫功能之列印簽帳單,一聯為顧客收執聯,一聯為商店留存聯)上偽簽「孫立威」之署名,表示係孫立威本人簽帳,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款項予各該特約商店,而偽造該等私文書,復持以交付上開服務人員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孫立威、運通公司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孫立威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及被告張榮宗,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見本院卷第69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認例外均具有證據能力;本院並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當事人於訴訟上程序權利,已受保障,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張榮宗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06 頁至第108 頁),且與下列事證相符,而可採信:⒈證人即告訴人孫立威於檢察官偵查中之指述(見96他字卷第60頁、第66頁99偵緝卷第41頁至第43頁、第65頁第82頁至第83頁、100 偵卷第29頁至第31頁)。 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9年12月7 日北區國稅桃縣二字第0991056787號函1 份(見99偵緝卷第61頁至第62頁)。 ⒊中國信託96年5 月24日刑事陳報狀及檢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現金卡申請書影本、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孫立威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 份(見96他字卷第162 頁至第166 頁)、中國信託96年6 月15日刑事陳報狀及檢附之信用卡交易明細表、現金卡交易明細表(見96他字卷第82頁至第114 頁)、中國信託100 年11月4 日中信銀00000000000307號函及檢附之現金卡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 份(見100 偵卷第70頁至第75頁)、中國信託100 年11月4 日刑事陳報狀及檢附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消費總額表各1 份(見100 偵卷第76頁至第136 頁)。 ⒋新光銀行96年6 月1 日(96)新光銀信卡字第2462號函及檢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中國信託信用卡影本、消費明細暨繳款明細各1 份(見96他字卷第115 頁至第123 頁)、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1月11日(100 )新光銀信卡字第5919號函及檢附之消費明細表1 份(見100 偵卷第138 頁至第139 頁)。 ⒌台新銀行96年5 月30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600001640 號函及檢附之信用卡正反面申請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孫立威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消費與還款紀錄各1 份(見96他字卷第124 頁至第154 頁)、台新銀行100 年11月7 日台新作文字第10020431號函及檢附之消費明細表1 份(100 偵卷第67頁至第68頁)。 ⒍國泰銀行業務控管部96年5 月28日國世業控字第0960000274號函及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餘額代償申請表影本、孫立威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歷史消費明細表各1 份(見96他字卷第155頁至第159 頁)。 ⒎荷蘭銀行96年5 月30日荷銀風管信字第960114號函及檢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 份(見96他字卷第160 頁至第161 頁)、澳盛銀行100 年11月3 日100 澳盛(執)字第1979號函及檢附件之信用卡消費明細、現金卡消費明細及消費總額各1 份(見100 偵卷第47頁至第65頁)。 ⒏遠東銀行96年5 月28日刑事陳報狀及檢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減擔償3 方案申請表影本、1 份、孫立威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中國信託信用卡正反面影本、消費繳息明細表各1 份(見96他字卷第167 頁至第185 頁)、遠東銀行刑事陳報狀及檢附之消費明細表1 份(100 偵卷第142 頁至第148 頁)。 ⒐運通公司96年6 月18日96美通字第07508 號函及檢附之美國運通LITE低利率信用卡會員申請書及帳號餘額代償服務申請表、孫立威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信用卡月結單各1 份(見96他字卷第186 頁至第218 頁)、運通公司100 年11月22日100 美通字第110538號函及檢附之和解書影本、交易明細、繳款明細各1 份及刷卡單影本3 張(見100 偵卷第34頁至第45頁)。 綜上事證,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足以認定。 三、新舊法比較: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上述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但書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比較,自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信用卡簽帳單,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簽署持卡人之姓名,由特約商店將其中一聯交持卡人收執,另一聯則由特約商店取回,再由特約商店透過收單機構輾轉向發卡銀行請款,而該簽帳單由持卡人簽名,即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其與發卡銀行間之約定,對其所購物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消費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該簽帳單簽名,係對所簽金額負擔付款之義務,客觀上已具備私文書之性質(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4531號、89年度臺上字第5820號判決要意參照)。至信用卡背面之簽名,因該簽名欄位下標有「簽名AUTHORIZED SIGNATURE」(譯為授權簽名)等字樣,依其字面意思已得認知係用以識別持卡人之身分,且經持卡人簽名後與信用卡上之其他登載結合而具文書之性質,尚無須藉由習慣或特約始可探悉其用意,亦屬刑法第210 條所稱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419號、94年度臺上字第2375號判決要旨參照)。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乃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被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僅論以高度之行使罪名。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末按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屬科刑規範事項,非屬法律適用之情形,於適用法律時無以之為綜合比較之適用(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然於科刑時仍應比較,茲被告為起訴書所載之犯罪行為時,所犯上開之罪,其易科罰金標準,依刑法第2 條規定意旨,應以最有利於被告之標準折算。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銀元)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之標準,易科罰金。又依95年7 月1 日廢止施行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刑法第41條之易科罰金,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1 日(現因刑法第41條有相同意旨之提高規定而刪除);再「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三倍折算之」,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亦有明文。是於刑法修正前,得以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1日 易科罰金,而修正後同條項規定,則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而易科罰金。此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標準既有不同,如犯罪行為跨及刑法修正前後,於定應執行之刑時,即有比較新舊法之必要,且比較結果,應適用有利於被告之舊法規定。 ㈡爰審酌被告因其個人信用不佳,無法以其名義申辦信用卡或現金卡,竟冒用他人名義申辦信用卡、現金卡及餘額代償,以此方式取得使用信用卡、現金卡及餘額代償之便利,且冒名之對象為其昔日員工孫立威,犯罪之時間非短、次數非少,對各家銀行及孫立威所生之危害程度非輕,惟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所消費款項均已清償完畢,態度尚稱良好,其自陳原經營之旅行社已倒閉,目前從事司機工作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0月。又被告前揭犯行,其犯罪行為之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情形,故依上開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為有期徒刑5 月,並對被告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於如附表壹編號1 至7 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餘額代償申請書上偽造之署押、中國信託信用卡背面之署押(署押之數量,均詳如附表壹編號1 至7 )共16枚及附表貳之一至七所示各次偽造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上之署押(除預借現金、餘額代償、電視購物無簽帳單,簽帳單為二聯式複寫功能之列印紙,於顧客收執聯及商店留存聯上均有持卡人簽名)共370 枚,均係偽造其內容及署押,而各該「文書」因業已分別交由各發卡銀行、各特約商店所管領持有,均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核與刑法第38條第3 項之規定不合,自毋庸為沒收之宣告。惟其上被告所偽造之各該署押,均仍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檢察官雖認被告於取得如附表壹所示之7 張信用卡及1 張現金卡後,連續於如附表貳所示時間至如附表貳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每次刷卡消費時,即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孫立威」署名,而偽造完成「孫立威」名義之簽帳單(未扣案),並交付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而行使之,致各該特約商店站員誤以為其即為告訴人本人,而同意其簽帳消費,均足生損害於告訴人、附表壹所示銀行及各該特約商店,共計盜刷新臺幣(下同)1,222,192 元。又持上開冒名申辦之現金卡,於如附表貳、一、(二)所示時間,至不詳之自動櫃員機,輸入密碼後,以此不正方法自各該自動櫃員機盜領如附表貳、一、(二)所示之金額,合計393,394 元等犯行,除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外,尚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39 條之2 第1 項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 ㈡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況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亦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82 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亦可參照。 ㈢經查,被告自91年7 月份起開始使用上述信用卡及現金卡,每月均有如期繳納消費款,並負擔循環信用利息,於92、93年間,除疏忽台新銀行款項漏繳外,其他銀行應繳納的費用,均已繳清,台新銀行部分於檢察官偵查中業已清償完畢等情,為被告自承在卷,告訴人亦陳稱被告已全部清完等語(見本院卷第137 頁)。而觀之上開交易明細,被告自91年7 月份起至93年8 月份止,每月確有繳納款項,並負擔循環信用利息,被告若有詐欺之意圖,何須每月均依約繳納款項?又被告係以告訴人名義申辦信用卡、現金卡及餘額代償,如被告於消費或預借現金後未繳納任何款項,被害銀行自無從得知實際持卡人為被告,而對被告追償,然而被告卻按月付款,並一一將款項清償,足見被告使用上開信用卡、現金卡及餘額代償,應係為利用信用卡及現金卡作為支付工具或小額貸款工具,而能達延期付款及分期償還等目的,是被告辯稱並無詐欺之意圖等語,應堪採信。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39 條之2 第1 項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之犯行既屬不能證明,本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然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已起訴並經論罪科刑之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㈡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9 條、第56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 ㈢廢止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 ㈣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 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段奇琬 法 官 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壹:被告張榮宗以孫立威名義申請之信用卡及現金卡 ┌──┬────┬──────┬─────────┬────────┐ │編號│申請信用│申請日期 │申辦項目及卡號 │沒收之署押 │ │ │卡銀行名│ │ │ │ │ │稱 │ │ │ │ ├──┼────┼──────┼─────────┼────────┤ │ 1 │中國信託│91年7 月16日│信用卡 │申請書上偽造之「│ │ │ │(起訴書附表│卡號為0000-0000-00│孫立威」簽名1 枚│ │ │ │載91年7 月間│86-5517 │、信用卡背面偽造│ │ │ │) │(見他字卷第164 頁│之「孫立威」簽名│ │ │ │ │) │1枚 │ │ │ ├──────┼─────────┼────────┤ │ │ │92年3 月11日│現金卡 │申請書上偽造之「│ │ │ │ │卡號為0000-00-0000│孫立威」簽名共2 │ │ │ │ │8-0-7 ) │枚 │ │ │ │ │(見他字卷第165 頁│ │ │ │ │ │至第166 頁) │ │ ├──┼────┼──────┼─────────┼────────┤ │ 2 │遠東銀行│92年10月21日│信用卡、減擔償3 方│申請書上偽造之「│ │ │ │ │案 │孫立威」簽名共2 │ │ │ │ │卡號為0000-0000-00│枚 │ │ │ │ │27-1002) │ │ │ │ │ │(見他字卷第169 頁│ │ │ │ │ │至第171 頁) │ │ ├──┼────┼──────┼─────────┼────────┤ │ 3 │澳盛銀行│92年10月28日│信用卡 │申請書上偽造之「│ │ │(原荷蘭│ │卡號不詳 │孫立威」簽名共2 │ │ │銀行) │ │(見他字卷第161 頁│枚 │ │ │ │ │) │ │ ├──┼────┼──────┼─────────┼────────┤ │ 4 │台新銀行│92年11月25日│信用卡 │申請書上偽造之「│ │ │ │(起訴書附表│卡號為0000-0000-00│孫立威」簽名共1 │ │ │ │載92年12月間│30-2604 │枚 │ │ │ │) │(見他字卷第40 頁 │ │ │ │ │ │至第41頁) │ │ ├──┼────┼──────┼─────────┼────────┤ │ 5 │新光銀行│93年2 月4 日│信用卡、餘額代償 │申請書上偽造之「│ │ │(原誠泰│(起訴書附表│卡號不詳 │孫立威」簽名共2 │ │ │銀行) │載93年2 月間│(見他字卷第116 頁│枚 │ │ │ │) │至第119 頁) │ │ ├──┼────┼──────┼─────────┼────────┤ │ 6 │國泰銀行│93年4 月29日│信用卡、餘額代償 │申請書上偽造之「│ │ │ │(起訴書附表│卡號為0000-0000-00│孫立威」簽名共2 │ │ │ │載93年4 、5 │1-6882 │枚 │ │ │ │月間) │(見他字卷第156 頁│ │ │ │ │ │至第157 頁) │ │ ├──┼────┼──────┼─────────┼────────┤ │ 7 │運通公司│93年8 月13日│信用卡、帳戶結餘代│申請書上偽造之「│ │ │ │(起訴書附表│償服務 │孫立威」簽名共3 │ │ │ │載93年8 月間│卡號為0000-000000-│枚 │ │ │ │) │91003 │ │ │ │ │ │(見他字卷第55 頁 │ │ │ │ │ │至第57頁) │ │ └──┴────┴──────┴─────────┴────────┘ 附表貳:被告以告訴人孫立威名義刷卡、預借現金及辦理代償餘額明細 一、中國信託 ㈠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消費金額總計 289,722元 ┌──┬──────┬───────────────┬────┬──────┐ │編號│ 時間 │ 地點 │消費金額│沒收之署押 │ │ │ │ │ │ │ ├──┼──────┼───────────────┼────┼──────┤ │ 1 │91年7月26日 │耕讀園-莊敬店 │524元 │二聯式複寫功│ │ │ │ │ │能之列印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 │ │ │ │ │孫立威」簽名│ │ │ │ │ │共2 枚 │ ├──┼──────┼───────────────┼────┼──────┤ │ 2 │91年7月26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6840元 │同上 │ ├──┼──────┼───────────────┼────┼──────┤ │ 3 │91年7月28日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1278元 │同上 │ ├──┼──────┼───────────────┼────┼──────┤ │ 4 │91年7月28日 │客喜康珈琲館桃園中正店 │530元 │同上 │ ├──┼──────┼───────────────┼────┼──────┤ │ 5 │91年8月1日 │同上 │320元 │同上 │ ├──┼──────┼───────────────┼────┼──────┤ │ 6 │91年8月4日 │耕讀園-莊敬店 │1969元 │同上 │ ├──┼──────┼───────────────┼────┼──────┤ │ 7 │91年8月4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4968元 │同上 │ ├──┼──────┼───────────────┼────┼──────┤ │ 8 │91年8月7日 │客喜康珈琲館桃園中正店 │234元 │同上 │ ├──┼──────┼───────────────┼────┼──────┤ │ 9 │91年8月7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6864元 │同上 │ ├──┼──────┼───────────────┼────┼──────┤ │ 10 │91年8月10日 │傑瓏輪胎有限公司 │6800元 │同上 │ ├──┼──────┼───────────────┼────┼──────┤ │ 11 │91年8月10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1728元 │同上 │ ├──┼──────┼───────────────┼────┼──────┤ │ 12 │91年8月12日 │客喜康珈琲館桃園中正店 │552元 │同上 │ ├──┼──────┼───────────────┼────┼──────┤ │ 13 │91年8月12日 │耕讀園-莊敬店 │1627元 │同上 │ ├──┼──────┼───────────────┼────┼──────┤ │ 14 │91年8月12日 │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 │同上 │ ├──┼──────┼───────────────┼────┼──────┤ │ 15 │91年8月14日 │華愛花苑 │3999元 │同上 │ ├──┼──────┼───────────────┼────┼──────┤ │ 16 │91年8月14日 │台灣路威股份有限公司 │8000元 │同上 │ ├──┼──────┼───────────────┼────┼──────┤ │ 17 │91年8月31日 │客喜康珈琲館桃園中正店 │297元 │同上 │ ├──┼──────┼───────────────┼────┼──────┤ │ 18 │91年9月11日 │耕讀園-莊敬店 │603元 │同上 │ ├──┼──────┼───────────────┼────┼──────┤ │ 19 │91年9月12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10400元 │同上 │ ├──┼──────┼───────────────┼────┼──────┤ │ 20 │91年9月13日 │華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1590元 │同上 │ ├──┼──────┼───────────────┼────┼──────┤ │ 21 │91年9月14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4489元 │同上 │ ├──┼──────┼───────────────┼────┼──────┤ │ 22 │91年9月14日 │同上 │6667元 │同上 │ ├──┼──────┼───────────────┼────┼──────┤ │ 23 │91年9月16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11090元 │同上 │ ├──┼──────┼───────────────┼────┼──────┤ │ 24 │91年9月21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600元 │同上 │ ├──┼──────┼───────────────┼────┼──────┤ │ 25 │91年9月28日 │尊爵大飯店 │1200元 │同上 │ ├──┼──────┼───────────────┼────┼──────┤ │ 26 │91年9月28日 │同上 │4178元 │同上 │ ├──┼──────┼───────────────┼────┼──────┤ │ 27 │91年10月21日│歡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3000元 │同上 │ ├──┼──────┼───────────────┼────┼──────┤ │ 28 │91年10月22日│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399元 │同上 │ ├──┼──────┼───────────────┼────┼──────┤ │ 29 │91年10月23日│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1008元 │同上 │ ├──┼──────┼───────────────┼────┼──────┤ │ 30 │91年11月9日 │王朝餐廳 │3575元 │同上 │ ├──┼──────┼───────────────┼────┼──────┤ │ 31 │91年11月27日│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560元 │同上 │ ├──┼──────┼───────────────┼────┼──────┤ │ 32 │91年12月4日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630元 │同上 │ ├──┼──────┼───────────────┼────┼──────┤ │ 33 │91年12月7日 │TESCO 特易購 │399元 │同上 │ ├──┼──────┼───────────────┼────┼──────┤ │ 34 │91年12月7日 │同上 │798元 │同上 │ ├──┼──────┼───────────────┼────┼──────┤ │ 35 │91年12月8日 │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600元 │同上 │ ├──┼──────┼───────────────┼────┼──────┤ │ 36 │91年12月11日│客喜康珈琲館桃園中正店 │656元 │同上 │ ├──┼──────┼───────────────┼────┼──────┤ │ 37 │91年12月12日│尚智運動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1500元 │同上 │ ├──┼──────┼───────────────┼────┼──────┤ │ 38 │91年12月12日│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林口工三│1080元 │同上 │ │ │ │站 │ │ │ ├──┼──────┼───────────────┼────┼──────┤ │ 39 │92年1月10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050元 │同上 │ ├──┼──────┼───────────────┼────┼──────┤ │ 40 │92年1月11日 │TESCO 特易購 │506元 │同上 │ ├──┼──────┼───────────────┼────┼──────┤ │ 41 │92年1月11日 │同上 │800元 │同上 │ ├──┼──────┼───────────────┼────┼──────┤ │ 42 │92年1月11日 │同上 │1697元 │同上 │ ├──┼──────┼───────────────┼────┼──────┤ │ 43 │92年1月12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2946元 │同上 │ ├──┼──────┼───────────────┼────┼──────┤ │ 44 │92年1月15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2197元 │同上 │ ├──┼──────┼───────────────┼────┼──────┤ │ 45 │92年1月24日 │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130元 │同上 │ ├──┼──────┼───────────────┼────┼──────┤ │ 46 │92年1月26日 │TESCO 特易購 │450元 │同上 │ ├──┼──────┼───────────────┼────┼──────┤ │ 47 │92年1月26日 │同上 │4021元 │同上 │ ├──┼──────┼───────────────┼────┼──────┤ │ 48 │92年1月26日 │凱旋門庭園燒烤KTV │2070元 │同上 │ ├──┼──────┼───────────────┼────┼──────┤ │ 49 │92年1月29日 │中圓寵物家族 │420元 │同上 │ ├──┼──────┼───────────────┼────┼──────┤ │ 50 │92年1月29日 │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930元 │同上 │ ├──┼──────┼───────────────┼────┼──────┤ │ 51 │92年2月12日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 │同上 │ ├──┼──────┼───────────────┼────┼──────┤ │ 52 │92年2月22日 │客喜康珈琲館桃園中正店 │809元 │同上 │ ├──┼──────┼───────────────┼────┼──────┤ │ 53 │92年3月1日 │TESCO 特易購 │1000元 │同上 │ ├──┼──────┼───────────────┼────┼──────┤ │ 54 │92年3月6日 │同上 │247元 │同上 │ ├──┼──────┼───────────────┼────┼──────┤ │ 55 │92年3月10日 │客喜康珈琲館桃園中正店 │479元 │同上 │ ├──┼──────┼───────────────┼────┼──────┤ │ 56 │92年3月15日 │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 │同上 │ ├──┼──────┼───────────────┼────┼──────┤ │ 57 │92年3月19日 │玖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3元 │同上 │ ├──┼──────┼───────────────┼────┼──────┤ │ 58 │92年3月18日 │華愛花苑 │1999元 │同上 │ ├──┼──────┼───────────────┼────┼──────┤ │ 59 │92年4月9日 │TESCO 特易購 │1904元 │同上 │ ├──┼──────┼───────────────┼────┼──────┤ │ 60 │92年4月16日 │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050元 │同上 │ ├──┼──────┼───────────────┼────┼──────┤ │ 61 │92年4月24日 │同上 │850元 │同上 │ ├──┼──────┼───────────────┼────┼──────┤ │ 62 │92年5月14日 │金星港式飲茶 │1930元 │同上 │ ├──┼──────┼───────────────┼────┼──────┤ │ 63 │92年5月14日 │TESCO 特易購 │2528元 │同上 │ ├──┼──────┼───────────────┼────┼──────┤ │ 64 │92年6月12日 │家樂福-春日店 │2720元 │同上 │ ├──┼──────┼───────────────┼────┼──────┤ │ 65 │92年6月15日 │七分醉東方菜餐廳 │2800元 │同上 │ ├──┼──────┼───────────────┼────┼──────┤ │ 66 │92年6月26日 │家樂福-春日店 │6750元 │同上 │ ├──┼──────┼───────────────┼────┼──────┤ │ 67 │92年6月26日 │同上 │837元 │同上 │ ├──┼──────┼───────────────┼────┼──────┤ │ 68 │92年7月15日 │同上 │2406元 │同上 │ ├──┼──────┼───────────────┼────┼──────┤ │ 69 │92年7月16日 │同上 │683元 │同上 │ ├──┼──────┼───────────────┼────┼──────┤ │ 70 │92年7月16日 │同上 │596元 │同上 │ ├──┼──────┼───────────────┼────┼──────┤ │ 71 │92年8月12日 │同上 │4651元 │同上 │ ├──┼──────┼───────────────┼────┼──────┤ │ 72 │92年8月18日 │比利小雞蛋糕專賣店 │345元 │同上 │ ├──┼──────┼───────────────┼────┼──────┤ │ 73 │92年9月13日 │萬通商業銀行銀行-預借現金 │4000元 │無簽帳單 │ ├──┼──────┼───────────────┼────┼──────┤ │ 74 │92年11月14日│全國加油站-大興站 │800元 │二聯式複寫功│ │ │ │ │ │能之列印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 │ │ │ │ │孫立威」簽名│ │ │ │ │ │共2 枚 │ ├──┼──────┼───────────────┼────┼──────┤ │ 75 │92年11月17日│TESCO 特易購 │1823元 │同上 │ ├──┼──────┼───────────────┼────┼──────┤ │ 76 │92年11月25日│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30000元 │同上 │ ├──┼──────┼───────────────┼────┼──────┤ │ 77 │92年11月26日│中信銀行-統一大興-預借現金 │20000元 │無簽帳單 │ ├──┼──────┼───────────────┼────┼──────┤ │ 78 │92年12月5日 │TESCO 特易購 │356元 │二聯式複寫功│ │ │ │ │ │能之列印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 │ │ │ │ │孫立威」簽名│ │ │ │ │ │共2 枚 │ ├──┼──────┼───────────────┼────┼──────┤ │ 79 │92年12月5日 │同上 │890元 │同上 │ ├──┼──────┼───────────────┼────┼──────┤ │ 80 │92年12月7日 │海老和風小館 │1720元 │同上 │ ├──┼──────┼───────────────┼────┼──────┤ │ 81 │92年12月8日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633元 │同上 │ ├──┼──────┼───────────────┼────┼──────┤ │ 82 │92年12月9日 │元圓波斯貓用品坊桃園營業所 │570元 │同上 │ ├──┼──────┼───────────────┼────┼──────┤ │ 83 │92年12月14日│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080元 │同上 │ ├──┼──────┼───────────────┼────┼──────┤ │ 84 │92年12月14日│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750元 │同上 │ ├──┼──────┼───────────────┼────┼──────┤ │ 85 │92年12月17日│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795元 │同上 │ ├──┼──────┼───────────────┼────┼──────┤ │ 86 │92年12月19日│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2343元 │同上 │ ├──┼──────┼───────────────┼────┼──────┤ │ 87 │92年12月28日│全國加油站-大興站 │1000元 │同上 │ ├──┼──────┼───────────────┼────┼──────┤ │ 88 │93年2月10日 │中信銀行-統一大興-預借現金 │10000元 │無簽帳單 │ ├──┼──────┼───────────────┼────┼──────┤ │ 89 │93年2月10日 │冠霖旅行社有限公司 │31000元 │二聯式複寫功│ │ │ │ │ │能之列印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 │ │ │ │ │孫立威」簽名│ │ │ │ │ │共2 枚 │ ├──┼──────┼───────────────┼────┼──────┤ │ 90 │93年2月12日 │中信銀行-統一祥佑-預借現金 │10000元 │無簽帳單 │ ├──┼──────┼───────────────┼────┼──────┤ │ 91 │93年2月17日 │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 │二聯式複寫功│ │ │ │ │ │能之列印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 │ │ │ │ │孫立威」簽名│ │ │ │ │ │共2 枚 │ ├──┼──────┼───────────────┼────┼──────┤ │ 92 │93年2月23日 │椰林松露咖啡館 │2446元 │同上 │ ├──┼──────┼───────────────┼────┼──────┤ │ 93 │93年3月14日 │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 │同上 │ ├──┼──────┼───────────────┼────┼──────┤ │ 94 │93年3月20日 │同上 │1000元 │同上 │ ├──┼──────┼───────────────┼────┼──────┤ │ 95 │93年4月21日 │有間客棧 │600元 │同上 │ ├──┼──────┼───────────────┼────┼──────┤ │ 96 │93年4月22日 │真鍋珈啡館-桃園建新店 │450元 │同上 │ ├──┼──────┼───────────────┼────┼──────┤ │ 97 │93年5月17日 │士香加油站 │1000元 │同上 │ ├──┼──────┼───────────────┼────┼──────┤ │ 98 │93年5月22日 │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 │同上 │ ├──┼──────┼───────────────┼────┼──────┤ │ 99 │93年7月26日 │全國加油站-桃園交流道 │900元 │同上 │ ├──┼──────┼───────────────┼────┼──────┤ │ 100│93年8月4日 │台灣大哥大-桃園成功 │400元 │同上 │ ├──┼──────┼───────────────┼────┼──────┤ │ 101│93年8月4日 │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 │同上 │ ├──┼──────┼───────────────┼────┼──────┤ │ 102│93年8月11日 │中信銀行-統一莊園-預借現金 │2000元 │無簽帳單 │ ├──┼──────┼───────────────┼────┼──────┤ │ 103│93年9月13日 │全國加油站-桃園交流道 │900元 │二聯式複寫功│ │ │ │ │ │能之列印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 │ │ │ │ │孫立威」簽名│ │ │ │ │ │共2 枚 │ └──┴──────┴───────────────┴────┴──────┘ ㈡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8-0-7 號),借款金額總計 393,994元 ┌──┬──────┬───────────────┬────┬──────┐ │編號│ 時間 │ 地點 │借款金額│沒收之署押 │ ├──┼──────┼───────────────┼────┼──────┤ │ 1 │92年3月31日 │預借現金 │10000元 │無簽帳單 │ ├──┼──────┼───────────────┼────┼──────┤ │ 2 │92年3月31日 │預借現金 │9000元 │無簽帳單 │ ├──┼──────┼───────────────┼────┼──────┤ │ 3 │92年4月21日 │預借現金 │10000元 │無簽帳單 │ ├──┼──────┼───────────────┼────┼──────┤ │ 4 │92年4月29日 │預借現金 │10000元 │無簽帳單 │ ├──┼──────┼───────────────┼────┼──────┤ │ 5 │92年6月2日 │轉帳提款 │20000元 │無簽帳單 │ ├──┼──────┼───────────────┼────┼──────┤ │ 6 │92年6月12日 │預借現金 │20000元 │無簽帳單 │ ├──┼──────┼───────────────┼────┼──────┤ │ 7 │92年7月7日 │預借現金 │10000元 │無簽帳單 │ ├──┼──────┼───────────────┼────┼──────┤ │ 8 │92年7月9日 │預借現金 │14000元 │無簽帳單 │ ├──┼──────┼───────────────┼────┼──────┤ │ 9 │92年7月21日 │跨行轉帳 │11486元 │無簽帳單 │ ├──┼──────┼───────────────┼────┼──────┤ │ 10 │92年8月4日 │轉帳提款 │8500元 │無簽帳單 │ ├──┼──────┼───────────────┼────┼──────┤ │ 11 │92年8月21日 │轉帳提款 │5000元 │無簽帳單 │ ├──┼──────┼───────────────┼────┼──────┤ │ 12 │92年8月28日 │轉帳提款 │10000元 │無簽帳單 │ ├──┼──────┼───────────────┼────┼──────┤ │ 13 │92年8月29日 │預借現金 │10000元 │無簽帳單 │ ├──┼──────┼───────────────┼────┼──────┤ │ 14 │92年9月2日 │跨行轉帳 │22008元 │無簽帳單 │ ├──┼──────┼───────────────┼────┼──────┤ │ 15 │92年9月2日 │預借現金 │10000元 │無簽帳單 │ ├──┼──────┼───────────────┼────┼──────┤ │ 16 │92年9月2日 │預借現金 │12000元 │無簽帳單 │ ├──┼──────┼───────────────┼────┼──────┤ │ 17 │92年9月8日 │轉帳提款 │40000元 │無簽帳單 │ ├──┼──────┼───────────────┼────┼──────┤ │ 18 │92年9月8日 │轉帳提款 │9000元 │無簽帳單 │ ├──┼──────┼───────────────┼────┼──────┤ │ 19 │92年9月15日 │預借現金 │1000元 │無簽帳單 │ ├──┼──────┼───────────────┼────┼──────┤ │ 20 │92年11月11日│轉帳提款 │35000元 │無簽帳單 │ ├──┼──────┼───────────────┼────┼──────┤ │ 21 │92年11月12日│轉帳提款 │35000元 │無簽帳單 │ ├──┼──────┼───────────────┼────┼──────┤ │ 22 │92年11月17日│轉帳提款 │40000元 │無簽帳單 │ ├──┼──────┼───────────────┼────┼──────┤ │ 23 │92年11月17日│轉帳提款 │15000元 │無簽帳單 │ ├──┼──────┼───────────────┼────┼──────┤ │ 24 │93年3月26日 │預借現金 │2000元 │無簽帳單 │ ├──┼──────┼───────────────┼────┼──────┤ │ 25 │93年4月22日 │轉帳提款 │21000元 │無簽帳單 │ ├──┼──────┼───────────────┼────┼──────┤ │ 26 │93年7月23日 │預借現金 │4000元 │無簽帳單 │ └──┴──────┴───────────────┴────┴──────┘ 二、遠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27-1002 號),消費金額總計341,149 元(起訴書附表漏引23,本附表編號23至66,即起訴書附表24至67) ┌──┬──────┬───────────────┬────┬──────┐ │編號│ 時間 │ 地點 │消費金額│沒收之署押 │ ├──┼──────┼───────────────┼────┼──────┤ │ 1 │92年11月12日│輕鬆償-代償中信銀行信用卡款 │60000元 │無簽帳單 │ ├──┼──────┼───────────────┼────┼──────┤ │ 2 │92年11月12日│輕鬆償-代償中信銀行現金卡款 │28553元 │無簽帳單 │ ├──┼──────┼───────────────┼────┼──────┤ │ 3 │92年11月29日│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佳和站 │1100元 │二聯式複寫功│ │ │ │ │ │能之列印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 │ │ │ │ │孫立威」簽名│ │ │ │ │ │共2 枚 │ ├──┼──────┼───────────────┼────┼──────┤ │ 4 │92年12月7日 │元圓波斯貓用品坊桃園營業所 │529元 │同上 │ ├──┼──────┼───────────────┼────┼──────┤ │ 5 │92年12月8日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13144元 │同上 │ │ │ │公司 │ │ │ ├──┼──────┼───────────────┼────┼──────┤ │ 6 │92年12月18日│九岳服裝實業有限公司 │3400元 │同上 │ ├──┼──────┼───────────────┼────┼──────┤ │ 7 │92年12月19日│全國加油站-大興站 │610元 │同上 │ ├──┼──────┼───────────────┼────┼──────┤ │ 8 │92年12月21日│寶慶加油站有限公司 │1000元 │同上 │ ├──┼──────┼───────────────┼────┼──────┤ │ 9 │92年12月23日│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1852元 │同上 │ ├──┼──────┼───────────────┼────┼──────┤ │ 10 │92年12月24日│家樂福-春日店 │1448元 │同上 │ ├──┼──────┼───────────────┼────┼──────┤ │ 11 │92年12月27日│元圓波斯貓用品坊桃園營業所 │1894元 │同上 │ ├──┼──────┼───────────────┼────┼──────┤ │ 12 │92年12月29日│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13元 │無簽單 │ ├──┼──────┼───────────────┼────┼──────┤ │ 13 │93年1月9日 │全國加油站-大興站 │1050元 │二聯式複寫功│ │ │ │ │ │能之列印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 │ │ │ │ │孫立威」簽名│ │ │ │ │ │共2 枚 │ ├──┼──────┼───────────────┼────┼──────┤ │ 14 │93年1月11日 │佳珈屋服飾店 │800元 │同上 │ ├──┼──────┼───────────────┼────┼──────┤ │ 15 │93年1月11日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縣十六│1990元 │同上 │ │ │ │分公司 │ │ │ ├──┼──────┼───────────────┼────┼──────┤ │ 16 │93年1月18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大興分公│3220元 │同上 │ │ │ │司 │ │ │ ├──┼──────┼───────────────┼────┼──────┤ │ 17 │93年1月21日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864元 │同上 │ ├──┼──────┼───────────────┼────┼──────┤ │ 18 │93年1月21日 │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900元 │同上 │ ├──┼──────┼───────────────┼────┼──────┤ │ 19 │93年1月25日 │同上 │1000元 │同上 │ ├──┼──────┼───────────────┼────┼──────┤ │ 20 │93年1月29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13元 │無簽帳單 │ ├──┼──────┼───────────────┼────┼──────┤ │ 21 │93年2月29日 │同上 │413元 │無簽帳單 │ ├──┼──────┼───────────────┼────┼──────┤ │ 22 │93年3月6日 │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 │二聯式複寫功│ │ │ │ │ │能之列印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 │ │ │ │ │孫立威」簽名│ │ │ │ │ │共2 枚 │ ├──┼──────┼───────────────┼────┼──────┤ │ 23 │93年3月9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大興分公│3950元 │同上 │ │ │ │司 │ │ │ ├──┼──────┼───────────────┼────┼──────┤ │ 24 │93年3月29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13元 │無簽帳單 │ ├──┼──────┼───────────────┼────┼──────┤ │ 25 │93年4月7日 │九岳服裝實業有限公司 │1794元 │二聯式複寫功│ │ │ │ │ │能之列印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 │ │ │ │ │孫立威」簽名│ │ │ │ │ │共2 枚 │ ├──┼──────┼───────────────┼────┼──────┤ │ 26 │93年4月29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13元 │無簽帳單 │ ├──┼──────┼───────────────┼────┼──────┤ │ 27 │93年5月6日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2144元 │二聯式複寫功│ │ │ │ │ │能之列印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 │ │ │ │ │孫立威」簽名│ │ │ │ │ │共2 枚 │ ├──┼──────┼───────────────┼────┼──────┤ │ 28 │93年5月8日 │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879元 │同上 │ ├──┼──────┼───────────────┼────┼──────┤ │ 29 │93年5月12日 │中信銀行-預借現金 │20000元 │無簽帳單 │ ├──┼──────┼───────────────┼────┼──────┤ │ 30 │93年5月12日 │同上 │20000元 │無簽帳單 │ ├──┼──────┼───────────────┼────┼──────┤ │ 31 │93年5月12日 │同上 │20000元 │無簽帳單 │ ├──┼──────┼───────────────┼────┼──────┤ │ 32 │93年5月12日 │同上 │12000元 │無簽帳單 │ ├──┼──────┼───────────────┼────┼──────┤ │ 33 │93年5月13日 │真鍋珈啡生活館-春日店 │520元 │二聯式複寫功│ │ │ │ │ │能之列印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 │ │ │ │ │孫立威」簽名│ │ │ │ │ │共2 枚 │ ├──┼──────┼───────────────┼────┼──────┤ │ 34 │93年5月14日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 │1332元 │同上 │ ├──┼──────┼───────────────┼────┼──────┤ │ 35 │93年5月14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大興分公│7980元 │同上 │ │ │ │司 │ │ │ ├──┼──────┼───────────────┼────┼──────┤ │ 36 │93年5月14日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 │1192元 │同上 │ ├──┼──────┼───────────────┼────┼──────┤ │ 37 │93年5月14日 │真鍋珈啡館-桃園建新店 │390元 │同上 │ ├──┼──────┼───────────────┼────┼──────┤ │ 38 │93年5月16日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1761元 │同上 │ ├──┼──────┼───────────────┼────┼──────┤ │ 39 │93年5月24日 │凱悅視聽歌城 │3274元 │同上 │ ├──┼──────┼───────────────┼────┼──────┤ │ 40 │93年5月24日 │同上 │869元 │同上 │ ├──┼──────┼───────────────┼────┼──────┤ │ 41 │93年5月24日 │海老和風小館 │4300元 │同上 │ ├──┼──────┼───────────────┼────┼──────┤ │ 42 │93年5月26日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2800元 │同上 │ ├──┼──────┼───────────────┼────┼──────┤ │ 43 │93年5月29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13元 │無簽帳單 │ ├──┼──────┼───────────────┼────┼──────┤ │ 44 │93年6月9日 │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050元 │二聯式複寫功│ │ │ │ │ │能之列印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 │ │ │ │ │孫立威」簽名│ │ │ │ │ │共2 枚 │ ├──┼──────┼───────────────┼────┼──────┤ │ 45 │93年6月10日 │台灣大哥大-桃園成功 │1100元 │同上 │ ├──┼──────┼───────────────┼────┼──────┤ │ 46 │93年6月29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13元 │無簽帳單 │ ├──┼──────┼───────────────┼────┼──────┤ │ 47 │93年7月3日 │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 │二聯式複寫功│ │ │ │ │ │能之列印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 │ │ │ │ │孫立威」簽名│ │ │ │ │ │共2 枚 │ ├──┼──────┼───────────────┼────┼──────┤ │ 48 │93年7月8日 │同上 │1000元 │同上 │ ├──┼──────┼───────────────┼────┼──────┤ │ 49 │93年7月16日 │同上 │1200元 │同上 │ ├──┼──────┼───────────────┼────┼──────┤ │ 50 │93年7月17日 │TESCO 特易購 │2063元 │同上 │ ├──┼──────┼───────────────┼────┼──────┤ │ 51 │93年7月29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13元 │無簽帳單 │ ├──┼──────┼───────────────┼────┼──────┤ │ 52 │93年8月3日 │東森得易購 │230元 │無簽帳單 │ ├──┼──────┼───────────────┼────┼──────┤ │ 53 │93年8月5日 │久屋麗緻客棧 │1210元 │二聯式複寫功│ │ │ │ │ │能之列印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 │ │ │ │ │孫立威」簽名│ │ │ │ │ │共2 枚 │ ├──┼──────┼───────────────┼────┼──────┤ │ 54 │93年8月8日 │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870元 │同上 │ ├──┼──────┼───────────────┼────┼──────┤ │ 55 │93年8月14日 │中圓寵物家族 │529元 │同上 │ ├──┼──────┼───────────────┼────┼──────┤ │ 56 │93年8月27日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20000元 │無簽帳單 │ ├──┼──────┼───────────────┼────┼──────┤ │ 57 │93年8月28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大興分公│6874元 │二聯式複寫功│ │ │ │司 │ │能之列印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 │ │ │ │ │孫立威」簽名│ │ │ │ │ │共2 枚 │ ├──┼──────┼───────────────┼────┼──────┤ │ 58 │93年8月28日 │TESCO 特易購 │2342元 │同上 │ ├──┼──────┼───────────────┼────┼──────┤ │ 59 │93年8月29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13元 │無簽帳單 │ ├──┼──────┼───────────────┼────┼──────┤ │ 60 │93年8月29日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20000元 │無簽帳單 │ ├──┼──────┼───────────────┼────┼──────┤ │ 61 │93年8月29日 │同上 │20000元 │無簽帳單 │ ├──┼──────┼───────────────┼────┼──────┤ │ 62 │93年8月30日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1528元 │無簽帳單 │ ├──┼──────┼───────────────┼────┼──────┤ │ 63 │93年8月31日 │光陽機車 │24000元 │二聯式複寫功│ │ │ │ │ │能之列印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 │ │ │ │ │孫立威」簽名│ │ │ │ │ │共2 枚 │ ├──┼──────┼───────────────┼────┼──────┤ │ 64 │93年8月31日 │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100元 │同上 │ ├──┼──────┼───────────────┼────┼──────┤ │ 65 │93年8月31日 │海味小館 │1567元 │同上 │ ├──┼──────┼───────────────┼────┼──────┤ │ 66 │93年9月3日 │東森得易購 │230元 │無簽帳單 │ └──┴──────┴───────────────┴────┴──────┘ 三、澳盛銀行信用卡(卡號不詳),消費金額總計116,684元 ┌──┬──────┬───────────────┬────┬──────┐ │編號│ 時間 │ 地點 │消費金額│沒收之署押 │ ├──┼──────┼───────────────┼────┼──────┤ │ 1 │92年11月14日│冠霖旅行社有限公司 │31000元 │二聯式複寫功│ │ │ │ │ │能之列印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 │ │ │ │ │孫立威」簽名│ │ │ │ │ │共2 枚 │ ├──┼──────┼───────────────┼────┼──────┤ │ 2 │92年11月18日│CHIU YUEH CLOTHING CO.TAIPEI │4278元 │同上 │ ├──┼──────┼───────────────┼────┼──────┤ │ 3 │92年11月26日│中信銀行-預借現金 │20000元 │無簽帳單 │ ├──┼──────┼───────────────┼────┼──────┤ │ 4 │92年11月28日│同上 │10000元 │無簽帳單 │ ├──┼──────┼───────────────┼────┼──────┤ │ 5 │92年12月1日 │全國加油站-大興站 │500元 │二聯式複寫功│ │ │ │ │ │能之列印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 │ │ │ │ │孫立威」簽名│ │ │ │ │ │共2 枚 │ ├──┼──────┼───────────────┼────┼──────┤ │ 6 │92年12月9日 │中信銀行-預借現金 │10000元 │無簽帳單 │ ├──┼──────┼───────────────┼────┼──────┤ │ 7 │92年12月11日│同上 │5000元 │無簽帳單 │ ├──┼──────┼───────────────┼────┼──────┤ │ 8 │93年1月28日 │佳珈屋服飾店 │2500元 │二聯式複寫功│ │ │ │ │ │能之列印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 │ │ │ │ │孫立威」簽名│ │ │ │ │ │共2 枚 │ ├──┼──────┼───────────────┼────┼──────┤ │ 9 │93年2月5日 │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 │同上 │ ├──┼──────┼───────────────┼────┼──────┤ │ 10 │93年3月3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大興分公│2186元 │同上 │ │ │ │司 │ │ │ ├──┼──────┼───────────────┼────┼──────┤ │ 11 │93年4月1日 │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 │同上 │ ├──┼──────┼───────────────┼────┼──────┤ │ 12 │93年4月7日 │同上 │1000元 │同上 │ ├──┼──────┼───────────────┼────┼──────┤ │ 13 │93年4月22日 │同上 │1000元 │同上 │ ├──┼──────┼───────────────┼────┼──────┤ │ 14 │93年4月23日 │海味小館 │1520元 │同上 │ ├──┼──────┼───────────────┼────┼──────┤ │ 15 │93年5月11日 │中信銀行-預借現金 │10000元 │無簽帳單 │ ├──┼──────┼───────────────┼────┼──────┤ │ 16 │93年5月13日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9000元 │無簽帳單 │ ├──┼──────┼───────────────┼────┼──────┤ │ 17 │93年8月12日 │中信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2000元 │無簽帳單 │ ├──┼──────┼───────────────┼────┼──────┤ │ 18 │93年8月25日 │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700元 │二聯式複寫功│ │ │ │ │ │能之列印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 │ │ │ │ │孫立威」簽名│ │ │ │ │ │共2 枚 │ ├──┼──────┼───────────────┼────┼──────┤ │ 19 │93年8月30日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4000元 │無簽帳單 │ └──┴──────┴───────────────┴────┴──────┘ 四、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消費金額總計136,044元 ┌──┬──────┬────────────────┬────┬──────┐ │編號│ 時間 │ 地點 │消費金額│沒收之署押 │ ├──┼──────┼────────────────┼────┼──────┤ │ 1 │92年12月15日│海味小館 │4228元 │二聯式複寫功│ │ │ │ │ │能之列印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 │ │ │ │ │孫立威」簽名│ │ │ │ │ │共2 枚 │ ├──┼──────┼────────────────┼────┼──────┤ │ 2 │92年12月17日│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大興分公司│2805元 │同上 │ ├──┼──────┼────────────────┼────┼──────┤ │ 3 │92年12月18日│冠霖旅行社有限公司 │41000元 │同上 │ ├──┼──────┼────────────────┼────┼──────┤ │ 4 │92年12月26日│TESCO 特易購 │1391元 │同上 │ ├──┼──────┼────────────────┼────┼──────┤ │ 5 │92年12月30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參加忠誠客│880元 │同上 │ │ │ │戶續約 │ │ │ ├──┼──────┼────────────────┼────┼──────┤ │ 6 │92年12月30日│同上 │4490元 │同上 │ ├──┼──────┼────────────────┼────┼──────┤ │ 7 │92年12月30日│同上 │5090元 │同上 │ ├──┼──────┼────────────────┼────┼──────┤ │ 8 │92年12月30日│同上 │5090元 │同上 │ ├──┼──────┼────────────────┼────┼──────┤ │ 9 │93年1月6日 │燁暘珠寶飾品店 │15000元 │同上 │ ├──┼──────┼────────────────┼────┼──────┤ │ 10 │93年1月11日 │佳珈屋服飾店 │5000元 │同上 │ ├──┼──────┼────────────────┼────┼──────┤ │ 11 │93年1月15日 │九岳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3224元 │同上 │ ├──┼──────┼────────────────┼────┼──────┤ │ 12 │93年1月16日 │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100元 │同上 │ ├──┼──────┼────────────────┼────┼──────┤ │ 13 │93年1月18日 │豪門視廳理容 │1680元 │同上 │ ├──┼──────┼────────────────┼────┼──────┤ │ 14 │93年1月18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大興分公司│10040元 │同上 │ ├──┼──────┼────────────────┼────┼──────┤ │ 15 │93年2月14日 │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030元 │同上 │ ├──┼──────┼────────────────┼────┼──────┤ │ 16 │93年2月14日 │新一代歌唱城 │3465元 │同上 │ ├──┼──────┼────────────────┼────┼──────┤ │ 17 │93年3月15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大興分公司│4780元 │同上 │ │ │ ├──┼──────┼────────────────┼────┼──────┤ │ 18 │93年3月17日 │海味小館 │2440元 │同上 │ ├──┼──────┼────────────────┼────┼──────┤ │ 19 │93年3月21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大興分公司│4191元 │同上 │ ├──┼──────┼────────────────┼────┼──────┤ │ 20 │93年4月8日 │同上 │1840元 │同上 │ ├──┼──────┼────────────────┼────┼──────┤ │ 21 │93年5月12日 │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100元 │同上 │ ├──┼──────┼────────────────┼────┼──────┤ │ 22 │93年6月16日 │同上 │1140元 │同上 │ ├──┼──────┼────────────────┼────┼──────┤ │ 23 │93年7月3日 │皇冠汽車旅館 │800元 │同上 │ ├──┼──────┼────────────────┼────┼──────┤ │ 24 │93年7月6日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 │同上 │ ├──┼──────┼────────────────┼────┼──────┤ │ 25 │93年8月11日 │綠舍珈琲美食館 │1240元 │同上 │ ├──┼──────┼────────────────┼────┼──────┤ │ 26 │93年8月29日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8000元 │無簽帳單 │ ├──┼──────┼────────────────┼────┼──────┤ │ 27 │93年9月8日 │中信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4000元 │無簽帳單 │ └──┴──────┴────────────────┴────┴──────┘ 五、新光銀行信用卡(卡號不詳),消費金額總計84,496元 ┌──┬──────┬────────────────┬────┬──────┐ │編號│ 時間 │ 地點 │ 金額 │沒收之署押 │ ├──┼──────┼────────────────┼────┼──────┤ │ 1 │93年2月9日 │代償中信銀行 │55404元 │無簽帳單 │ ├──┼──────┼────────────────┼────┼──────┤ │ 2 │93年2月12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大興分公司│7407元 │二聯式複寫功│ │ │ │ │ │能之列印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 │ │ │ │ │孫立威」簽名│ │ │ │ │ │共2 枚 │ ├──┼──────┼────────────────┼────┼──────┤ │ 3 │93年2月13日 │松下優水生活企業有限公司 │785元 │同上 │ ├──┼──────┼────────────────┼────┼──────┤ │ 4 │93年2月24日 │富堡村文具圖書行 │3900元 │同上 │ ├──┼──────┼────────────────┼────┼──────┤ │ 5 │93年2月25日 │中信銀行-預借現金 │10000元 │無簽帳單 │ ├──┼──────┼────────────────┼────┼──────┤ │ 6 │93年3月5日 │同上 │2000元 │無簽帳單 │ ├──┼──────┼────────────────┼────┼──────┤ │ 7 │93年8月4日 │中信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5000元 │無簽帳單 │ └──┴──────┴────────────────┴────┴──────┘ 六、國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31-6882 號),消費金額總計120,000元 ┌──┬──────┬────────────────┬────┬──────┐ │編號│ 時間 │ 地點 │消費金額│沒收之署押 │ ├──┼──────┼────────────────┼────┼──────┤ │ 1 │93年5月4日 │餘額代償 │20000元 │無簽帳單 │ ├──┼──────┼────────────────┼────┼──────┤ │ 2 │93年5月4日 │同上 │100000元│無簽帳單 │ └──┴──────┴────────────────┴────┴──────┘ 七、運通公司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 號),消費金額總計134,097元 ┌──┬──────┬────────────────┬────┬──────┐ │編號│ 時間 │ 地點 │消費金額│沒收之署押 │ ├──┼──────┼────────────────┼────┼──────┤ │ 1 │93年8月23日 │代償遠東銀行之信用卡帳戶結餘 │100000元│無簽帳單 │ ├──┼──────┼────────────────┼────┼──────┤ │ 2 │93年8月23日 │同上 │10000元 │無簽帳單 │ ├──┼──────┼────────────────┼────┼──────┤ │ 3 │93年8月25日 │金東華金銀珠寶行- 桃園市○○路 │19700元 │二聯式複寫功│ │ │ │164 號 │ │能之列印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 │ │ │ │ │孫立威」簽名│ │ │ │ │ │共2 枚 │ ├──┼──────┼────────────────┼────┼──────┤ │ 4 │93年9月22日 │TESCO 特易購-桃園市○○路369號 │2270元 │同上 │ ├──┼──────┼────────────────┼────┼──────┤ │ 5 │93年9月22日 │同上 │2127元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