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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6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楊皓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863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德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845 號)後,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德峰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德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0年11月21日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月22日,以90年度毒偵字第125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8 月30日,以96年度訴緝字第2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因恐嚇案件,經本院於96年11月9 日,以96年度港簡字第2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二案件,嗣經本院於97年1 月28日,以97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6年12月18日,以96年度港簡字第3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後,於97年11月4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先於101 年7 月9 日晚間8 時許,在其位於雲林縣土庫鎮○○里○○○○○號之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置於針筒內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起訴書誤載為「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日晚間8 時20分許,在上址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管內,用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1 年7 月10日上午7 時20分許,在上址住處,為警執行搜索時查獲,扣得夾鍊袋1 包及手機1 支等物,並於同日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德峰之自白。

(二)雲林憲兵隊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1 年8 月23日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鑑定書。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之科刑範圍為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處有期徒刑11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處有期徒刑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是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 款。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上述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應附繕本)。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簡宏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皓潔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63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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