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3號
- 原告
- 張嘉薇
- 原告
- 林素玉
- 原告
- 張筱茜
- 原告
- 張怡潔
- 原告
- 兼上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妮
- 被告
- 王嘉雄
- 被告
- 台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交訴字第5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犯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於102 年11月7 日以102 年度交訴字第55號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本院應就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訴第48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