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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2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楊昱辰陳雅琪蕭于哲

原告
林九諭
被告
郭丞堯
被告
常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交易字第24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蕭于哲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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