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楊昱辰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易字第53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朝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1497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王聰裕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張朝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朝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5年5月9日予以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26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後再犯5 次施用第2 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6 月、6 月、6 月、4 月確定,現則因執行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假釋中。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 年11月4 日12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星辰汽車旅館,以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使之產生白色煙霧後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月5日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送驗,檢出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455條之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 4第1項第 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楊昱辰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法 官 楊昱辰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3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