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張嘉薇 林素玉 張筱茜 張怡潔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嘉妮 被 告 王嘉雄 台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交訴字第5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犯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於102 年11月7 日以102 年度交訴字第55號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本院應就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訴第48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