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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王雅苑鍾世芬張淵森

原告
張嘉薇
原告
林素玉
原告
張筱茜
原告
張怡潔
原告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嘉妮
被告
王嘉雄
被告
台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交訴字第5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犯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於102 年11月7 日以102 年度交訴字第55號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本院應就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訴第48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張淵森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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