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26號原 告 林九諭 被 告 郭丞堯 常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交易字第24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