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8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嘉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7 號、第3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23 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劉嘉明幫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劉嘉明係李相慶之朋友。緣李相慶、黃昱甄(起訴書漏載黃昱甄)自民國97年間某日起至99年4 月30日為警查獲時止,在雲林縣北港鎮○○路○○號○樓「慈原藥品有限公司」(下稱慈原公司)內,架設廣播設備並製播「慈原健康世界」廣播節目帶,以網路連線之方式,交由如附表一所示頻率之電臺託播或試播,再於節目中佯稱播送之藥物、食品具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功效後,向不特定聽眾推銷「龍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之活力腎氣尿道丸、力膚敏等藥品,及未經核准由不詳公司所生產製造之苦瓜丹健康食品。詎劉嘉明明知上情,且知悉李相慶、黃昱甄欲以其名義申辦銷售上開藥品之電話,避免執法人員追緝,竟意圖為李相慶、黃昱甄不法之所有,自97年12月8 日起至98年6 月24日止,以其名義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設「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提供予李相慶、黃昱甄作為電台節目訂購藥品、健康食品之服務電話專線,以此方式為李相慶、黃昱甄之詐欺取財行為提供幫助。嗣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均信以為真,陷於錯誤,相信該節目中誇大不實之廣告內容,自98年4 月29日起至同年6 月2 日止,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陸續撥打上開服務電話訂購如附表二所示之藥品、健康食品,再由李相慶、黃昱甄將聽眾所訂購之物品配送予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因之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物(李相慶、黃昱甄涉犯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各3 月確定)。
㈡嗣經員警於99年4 月30日上午11時4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扣得上揭腎氣尿道丸等藥物一批、統一速達客戶對帳單3 疊、匯款單執據1 疊、匯款明細表1 疊、掛號函件執據1 疊、託運單1 疊、劃撥儲金收據1 疊、處分書公文1 疊、請款單4 張、記事本5 本、藥品廣告申請表1疊、hinet 使用說明6 張、廣播廣告託播單5 張、李相慶所有之華南銀行、花旗銀行、郵局、彰化銀行存摺各1 本、吳蒼永華南銀行存摺1 本、慈原藥品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存摺1本、銷貨單4 張、硬碟1 個、便條紙4 張、藥效表31張、電話機3 支、傳真機1 臺、電腦主機6 臺、電腦螢幕1 具等物,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程序事項:按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劉嘉明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2 年度易字第123 號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罪,本院認其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是本院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三、實體部分:
㈠證據名稱:
⒈被告劉嘉明於偵查及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23 號案件審理時之供述。
⒉人證部分:
①被害人陳彩蓮、楊秀琴、陳麗雲、張登財、呂程靜枝、蔡東木之警詢筆錄。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李相慶之偵訊筆錄。
⒊書證部分:
①被害人張登財、呂程靜枝、蔡東木、楊秀琴、陳麗雲、陳彩蓮之郵局國內包裹託運單各1 紙。
②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營運處100 年5 月2 日雲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0000000000」號所有人基本資料1 份(該份函文將本件室內電話誤載為「0000000000」號)。
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運處100 年11月1 日嘉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異動資料1 份。
④雲林縣政府98年8 月15日府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處分書1 份。
⑤雲林縣政府99年4 月12日府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處分書1 份(99偵2159號卷㈡第20頁至第22頁)。
⑥嘉義縣政府99年1 月12日府衛藥食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1 份。
⑦嘉義縣政府99年3 月19日府衛藥食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1 份。
⑧雲林縣政府98年9 月30日府衛食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處分書1 份。
⑨行政院新聞局98年11月25日新廣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
⑩行政院新聞局99年3 月30日新廣一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處分書1 份。
⑪行政院衛生署許可證詳細資料1 紙。
⑫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中藥藥品許可證查詢資料1紙。
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搜字第209 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各1 份。
⑭證人即另案被告李相慶於99年4 月30日之訪問紀要1 份。
⑮雲林縣衛生局藥物檢查現場紀錄表12紙。
⑯現場搜索照片14張。
⑰扣案之再生固力格寶150 顆、人參精華膠囊1560顆、再生金黑亮能330 顆、不明橄欖色藥塊589 顆、SLEATONE279 顆、嘉美胃2500顆、治風濕380 顆、順膚敏570 顆、不明黑色藥塊9 個、龍德活力腎氣尿道丸526 盒、龍德嗽安散20盒、立安一度膀胱好4 盒、電話費帳單54張、統一速達客戶對帳單3 包、匯款單執據1 包、匯款明細表1 包、掛號函件執據1 包、託運單1 包、劃撥儲金收據1 包、處分書及公文1 包、請款單4 張、記事本5本、藥品廣告申請表1 包、龜鹿二仙丸2 盒、益氣三消散2 盒、德保好肝2 盒、八味散2 盒、苦瓜黃蓮2 盒、胃力散2 盒、養肝保2 盒、紅景天2 盒、固樂沙敏2 盒、滋濕寶4 盒、正野山人蔘2 盒、風濕丸2 盒、舒樂寧2 盒、龜鹿二仙膠1 盒、保眼丸1 盒、HINET 使用說明6 張、廣播廣告託播單5 張、華南銀行存簿000000000000號1 本、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簿1 本、銷貨單4 張、電子產品(硬碟)1 個、便條紙4 張、藥效表31張、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存簿1 本、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簿1 本、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簿1 本、臺灣企銀00000000000 存簿1 本、電子產品(電話機)3 支、電子產品(傳真機)1 臺、電腦設備(電腦主機)6 臺、電腦設備(電腦螢幕)1臺。
㈡論罪科刑之理由:
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劉嘉明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替另案被告李相慶、黃昱甄申辦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供李相慶、黃昱甄用以作為詐騙被害人之工具,是被告係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參前說明,應認其係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共同詐欺取財罪(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141 號、97年度臺非字第268 號判決參照)。被告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犯罪前科,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又被告上述行為,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偵查犯罪之困難,且本件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不少,而食用來源不明之藥品,更有影響被害人等身體健康之虞,造成之損害不淺。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堪認確有悔意,且其所參與僅係申辦市內電話供另案被告李相慶、黃昱甄使用,參與程度不高,復參酌正犯李相慶、黃昱甄所犯之罪,業據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本件被告所犯之罪自應科以較正犯較輕之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8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藥物食品名稱│適應症、效能、類│廣播節目所稱療效、功能│查獲時間、電台頻│相關處分書證據 │備註 │ │號│ │別 │ │率 │ │ │ ├─┼──────┼────────┼───────────┼────────┼────────────┼─────────┤ │1 │五寶一路通即│適應症:風濕性關│風濕症1星期至2星期腳就│1.98年10月15日南│1.雲林縣政府99年4月12日 │1.行政院衛生署許可│ │ │力膚敏(藥品│節炎、痛風性關節│會彎,骨頭酸、抽、痛3 │ 投FM105.7。 │ 行政處分書 │ 證詳細資料乙紙。│ │ │) │炎、支氣管氣喘、│天就見效…血稠、血濁、│2.98年10月24日桃│2.嘉義縣政府99年1月2日裁│2.李相慶於雲林縣政│ │ │ │藥物過敏、枯草熱│血脂肪高,吃五寶一路通│ 園FM94.6。 │ 處書 │ 府98年8月15日行 │ │ │ │、濕疹、蕁麻疹、│會疏通血路、通筋活骨…│ │3.雲林縣政府98年8月15日 │ 政處分書之訪談時│ │ │ │、過敏性鼻炎。 │類風濕症,吃五寶一路通│ │ 行政處分書 │ 坦承五寶一路通即│ │ │ │類別:需由醫師處│一星期就好了,鼻竇炎吃│ │ │ 龍德公司所生產之│ │ │ │方使用。 │2服就好,生骨刺吃五寶 │ │ │ 力膚敏及龍免痛等│ │ │ │ │一路通就改善,免開刀…│ │ │ 處方藥。 │ │ │ │ │預防中風、骨刺、風濕性│ │ │ │ │ │ │ │關節炎、偏頭痛、鼻子過│ │ │ │ │ │ │ │敏…。 │ │ │ │ ├─┼──────┼────────┼───────────┼────────┼────────────┼─────────┤ │2 │腎氣尿道丸(│適應症:腎陽不足│攝護腺、尿失禁絕無你的│於98年12月某日至│1.嘉義縣政府99年3月9日裁│1.行政院衛生署中醫│ │ │藥品) │、腰膝痠重、小便│份,5、6年症狀吃3罐就 │99年3月10日間, │ 處書 │ 藥委員會中藥藥品│ │ │ │不利。 │會痊癒… │分別在桃園FM93.9│ │ 許可證查詢資料乙│ │ │ │效能:溫腎化氣、│ │、101.1、台中FM │ │ 紙。 │ │ │ │利水消腫。 │ │107.3、彰化103、│ │2.受處分人黃麗璇委│ │ │ │類別:成藥。 │ │嘉義102.3MHz等節│ │ 託黃昱甄到局說明│ │ │ │ │ │目中播放。 │ │ 。 │ ├─┼──────┼────────┼───────────┼────────┼────────────┼─────────┤ │3 │苦瓜丹(食品│無。 │稱苦瓜丹對肝指數高也有│1.於98年8月11日 │1.嘉義縣政府99年1月2日裁│ │ │ │) │ │效,…苦瓜丹可以消腫、│ 20時至21時,在│ 處書 │ │ │ │ │ │降血壓…專治血壓等, │ 新竹FM94.9MHz │2.行政院新聞局99年3月30 │ │ │ │ │ │ │ 播放。 │ 日行政處分書 │ │ │ │ │ │ │2.於98年9月10日 │3.行政院新聞局98年11月25│ │ │ │ │ │ │ 12時至13時,在│ 日函( │ │ │ │ │ │ │ 宜蘭FM95.5MHz │4.雲林縣政府98年9月30日 │ │ │ │ │ │ │ 播放。 │ 行政處分書 │ │ │ │ │ │ │3.98年4月21日13 │ │ │ │ │ │ │ │ 時30分至14時,│ │ │ │ │ │ │ │ 於桃園地區93.9│ │ │ │ │ │ │ │ 頻道;98年6月 │ │ │ │ │ │ │ │ 27日20時至21時│ │ │ │ │ │ │ │ ,在台南地區FM│ │ │ │ │ │ │ │ 100.1播放。 │ │ │ └─┴──────┴────────┴───────────┴────────┴────────────┴─────────┘ 附表二(以劉嘉明名義申辦0000000000市話期間被害人清單): ┌──┬────┬──────┬───────┬────┐ │編號│姓名 │購買時間 │購買藥品或食品│遭詐騙金│ │ │ │ │之名稱及金額(│額(新臺│ │ │ │ │新臺幣) │幣) │ ├──┼────┼──────┼───────┼────┤ │1 │陳彩蓮 │98年6月2日 │五寶一路通即力│5000元 │ │ │ │ │膚敏3 瓶、金額│ │ │ │ │ │5000元 │ │ ├──┼────┼──────┼───────┼────┤ │2 │楊秀琴 │98年5月18日 │五寶一路通即力│1000元 │ │ │ │ │膚敏1 瓶、金額│ │ │ │ │ │1000元 │ │ ├──┼────┼──────┼───────┼────┤ │3 │陳麗雲 │98年5月25日 │五寶一路通即力│5000元 │ │ │ │ │膚敏3 瓶、金額│ │ │ │ │ │5000元 │ │ ├──┼────┼──────┼───────┼────┤ │4 │張登財 │98年4月29日 │腎氣尿道丸1 瓶│2000元 │ │ │ │ │、金額2000元 │ │ ├──┼────┼──────┼───────┼────┤ │5 │呂程靜枝│98年5月4日 │腎氣尿道丸3 瓶│5000元 │ │ │ │ │、金額5000元 │ │ ├──┼────┼──────┼───────┼────┤ │6 │蔡東木 │98年5月14日 │苦瓜丹3 瓶、金│5000元 │ │ │ │ │額50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