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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許佩如黃偉銘謝宜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9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几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几文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陳几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販賣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見若遭判刑刑度非輕,依一般趨吉避凶的犯罪心理,有相當理由認為其可能會逃亡,且被告又有施用毒品之惡習,足見意志薄弱,之前亦確有多次為他案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則被告日後逃匿規避偵查、審理、執行程序之可能性甚高,認於被告目前在監執行之案件執行完畢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自民國102 年8 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另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472 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3 月確定,並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而該署檢察官業於102 年10月18日核發執行指揮書,並於102年10月22日將被告移至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此有該署102 年執土字第2145號、第2146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是被告之原羈押原因已因另案執行中而消滅,爰依上開規定,對被告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謝宜雯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9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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