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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3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楊陵萍盧伯璋蕭于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簡上字第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顏混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6 日103 年度六交簡字第125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298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現無工作,又在家中奉養年邁體衰之父親,原審判決有期徒刑3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惟被告無經濟能力支付易科罰金,如入監執行,父親將無人可照顧,恐生意外,被告本件犯罪情節輕微,請求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之規定,諭知緩刑等語。

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法院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314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審以被告之自白、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㈡、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現場照片等證據相互勾稽後,認定被告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並審酌被告酒後不勝酒力,無視法律之誡命與其他用路人之安全,仍騎乘輕型機車(原判決誤載為普通重型機車,應予更正)行駛(原判決誤植為行使)於道路,行經雲林縣斗六市中華路與文德街路口時發生事故,經前往處理之員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6毫克,對於一般往來之公眾與行車實具有一定之危險性,並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高中畢業、職業農、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適當,應予維持。

四、至於被告上訴請求宣告緩刑部分,按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各款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屬於法院裁判時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1540號、8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固無刑事犯罪及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然酒後駕車釀致災禍之新聞事件,屢為媒體披露,並造成社會輿論之震驚及憤慨,被告為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人,理應知悉此等社會輿情之發展,卻仍執意於酒後騎乘機車上路,已有不該。又被告本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6毫克,超越容許值4 倍以上,酒醉狀況當屬嚴重,此由被告因不勝酒力,自摔受傷,對於事故發生時之狀況均已不復記憶等情(警卷第4 頁),已足見得,是被告之犯罪情節,實難謂輕微。再者,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於102 年修法後,不僅提高法定刑度,更明確採取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用以宣示該罪處罰之目的,在於非難駕駛人漠視交通安全之不負責任心態,因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除可能造成自身傷亡外,亦可能對於用路人之生命、身體釀成災害,被告本件之酒後駕車行為,已經造成自身生命身體之實害(警卷第4 頁),其行為之危害性相對嚴重,如未能透過刑罰之執行,對被告產生一定之矯正及督促效果,無異放棄刑罰防衛社會之重要功能,是本院認為,原判決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仍有執行之必要,被告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為無理由。至於被告提出其父親之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及照片2 張等證據(本院卷第18-19 頁、29頁),以作為被告確有照顧父親之事實,然此尚與是否宣告緩刑並無絕對之關係,本院考量上情後,仍認被告本件犯行並不合於宣告緩刑之要件,於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

本案經檢察官黃玥婷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蕭于哲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30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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