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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吳基華李奕逸陳碧玉

  • 當事人
    廖銀華張芳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廖銀華 廖敏能 廖啟超 廖學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張芳禎 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武貂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張芳禎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3 年度交訴字第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李奕逸 法 官 陳碧玉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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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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