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吳基華、李奕逸、陳碧玉
- 當事人廖銀華、張芳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廖銀華 廖敏能 廖啟超 廖學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張芳禎 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武貂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張芳禎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3 年度交訴字第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李奕逸 法 官 陳碧玉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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